帶孩子出門玩?!障礙者女性於家庭與社區間的兩難與困境

議題歸類:
人口、婚姻與家庭
提議人:
陳俊宏
所屬團體:
臺南市永華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議題說明

臺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3 條第 1 項強調,締約國須確保身心障礙者婚姻及建立家庭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有權決定子女人數與生育間隔,以及保留生育能力之權利。故深入盤點身心障礙女性年齡分布發現,居於15~49歲育齡階段之身心障礙女性人口約111,033人(約佔身障障礙女性總人口數11.9%),其中以30~34歲身心障礙女性為主要生育人口(佔該族群生育率21.9 ‰);

進一步盤點該年齡中之障礙女性類別,主要集中於
(1)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2)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3) 眼、耳及 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4) 神經、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5)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衛生福利部統計專區,2025)。

當前身心障礙女性在育兒階段仍面臨諸多挑戰與困境。陳麒文(2022)提及身心障礙女性的母職經驗挑戰主流社會的「好媽媽」標準,對她們而言,其面對的挑戰不只是如何提供適當的養育及無障礙的議題,更多是來自於社會刻板印象及敵視的環境。相對於「普通媽媽」而言,身心障礙女性被忽略甚至否定其能提供照顧的能力,她們同樣具有負責任、努力不懈、協調處境、創造愛和關係的力量與行動力。

綜合上述,可見針對育有子女之障礙女性提供相關育兒服務與了解其母職歷程有其必要性,且郭惠瑜(2020)提及障礙女性往往缺乏角色模範,鮮少有機會從其他障礙母親身上學習育兒經驗。因此培力障礙母親形塑與子女互動之角色模範,並提供給其他障礙母親學習或可滿足服務之需求。透過前述文獻整理也可得出共通點,其重點皆在強調母職角色的實踐不僅只是滿足孩子的生理需求,關懷與陪伴也是一種母職實踐方式,當前障礙女性在育兒過程中面對的困難不必然是身體限制所導致,缺乏資訊、缺乏育兒輔具與服務、環境限制、社會刻板印象等因素才是阻礙母職實踐的主因。


 訴求方向

一、看見「障礙」與「性別」間的交織性:政策設計應考量議題交織性, 提供更符適切性之服務外,亦廣設相關概念課程協助障礙者自我覺察「障礙」與「性別」所帶來之限制,並進一步做出調整。

二、打造友善公共設施,並給予個別化彈性需求:針對現有親子館舍、共融公園評估設施設備是否符合障礙者需求,並可針對不同障礙類別進行個別化彈性需求調整,例如親子館地板可調整為肢障者可使用通道、遊戲區可增設語音設備以利視障者與子女互動、警報系統除警報聲響外,可再加入閃爍警示燈以供聽障者留意等,以及部分遊戲設施設備過高而使肢障者不利使用等。

三、培力障礙者女性成為大眾與其他障礙者借鏡:障礙者女性帶子女外出時容易帶來諸多不便,例如周遭小孩好奇眼光、子女離開自身安全範圍等,惟此部分多由障礙者本身自行排除與克服,周遭大眾雖想提供協助但亦不知該從何做起;亦或是障礙者身邊並無相關經驗之障礙者媽媽可供借鏡;因此可培力障礙者媽媽以自身經驗為教材,走入社區提供大眾及障礙者女性相關宣導,以此提高社會大眾對於障礙者女性之協助外,亦可作為其他障礙女性育兒教養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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