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女性身心障礙者的母職實踐需要,並納入政策規劃考量,以落實生育自主的權利

議題歸類:
健康、醫療與照顧
提議人:
王尹軒
所屬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1.女性身心障礙者往往被社會以去性別化的方式對待,並受制於文化對性別角色期待及障礙者的歧視,否定其擁有建立婚姻家庭,或是擔任某些社會角色的可能。由於社會中對障礙女性的母職生育存有許多錯誤的迷思,例如認為障礙者不應被生育下來、身體功能限制無法提供小孩周全照顧等,女性身心障礙者亦被家庭、伴侶等重要他人質疑與歧視,無法適切扮演妻子與母親角色而被剝奪生養權利,讓女性身心障礙者在擇偶和婚姻存在性別差異,也阻礙其於家庭中實踐母職工作。

2.由於身心障礙的社福服務、醫療現場,多將障礙者視為被照顧者,而未看見身心障礙者作為照顧者的可能及需求,並給予支持,更讓身心障礙女性被拒於擔任母職之外,對於女性障礙者而言,醫療現場缺乏無障礙思維,不僅無法提供輔助女性障礙者診療的硬體設備,也缺乏具備專業知識的醫療人員,讓女性障礙者的醫療權益更加遭到忽視,更讓生育過程增添了困難與風險。


 訴求方向

女性身心障礙者的生育自主權利應受到政策與社會的重視,瞭解不同障別障礙女性於生育及母職實踐的實際需求,以此規劃適當政策與措施,讓身心障礙女性能夠確實享有生育自主的權利、實踐母職。

1.身心障礙女性可能會因障礙因素,而於育兒過程中遇到困難,例如聽障母親無法透過嬰兒哭聲即時察覺嬰孩需求,又或肢障母親不易獨立餵養或撫抱嬰兒,因此,應以政策鼓勵民間廠商開發適當育兒輔具,協助障礙母親能夠安全地且舒適地養育嬰孩,同時,也應將提供育兒輔具與育兒協助列入社福支持範圍之中。

2.由於性別平等觀念普及與落實,現行公共場所已逐漸關照到育兒需求,提供如尿布台、哺乳室等軟硬體措施,然而諸多設備或措施設計,仍多從非障礙者的使用角度規劃,不符障礙女性的使用情形,因此,有關公共場所的育兒設施設置的規定或措施,應充分考量女性障礙者的使用需求,予以合理調整,協助障礙母親得以安心帶小孩出門。

3.社福及醫療服務層面應重視身心障礙女性生育及母職實踐的需求,並考量到各障別的障礙狀況,提供妥適的生育協助(包含孕前、懷孕生產及撫養),例如產檢設備應具無障礙調整、生養過程(如生育諮詢、生育現場)應有充分溝通、針對身心障礙母親開設媽媽教室、提供易讀版育兒手冊等,讓身心障礙女性能夠掌握瞭解生育資訊與風險,進而讓身心障礙女性能夠確實且平等地享有生育自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