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善盡責任 職場落實建立「性騷擾」完善申訴制度

議題歸類:
人身安全與司法
提議人:
蔡淳如
所屬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揭發性騷擾 #metoo 運動在台灣社會引起反響,從政治圈、文學界到體育圈,越來越多性騷擾受害者勇於發聲,我們能看到有很多受害人向上司申訴後的結果都是被吃案,又或是引發更糟糕的言語羞辱和職場霸凌。

根據勞動部2017至2021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調查」指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當事人,有7至8成選擇不申訴,成為了「沉默的黑數」,不申訴的原因包括「擔心別人閒言閒語」(15.5%)、 「擔心失去工作」(13.5)、「擔心遭受二度傷害」(7.0%)、「不知申訴管道」(5.1%)、「擔心調離原工作」等占了超過4成。

雇主或僱用人應該要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把它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但公司中有員工對其他員工有開黃腔、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或是公司主管對員工有以性要求、性別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權益交換的條件,還是員工因業務往來對其他公司的客戶性騷擾,無論是上班工作的關係,或是下班聚會的時候發生的,雇主或僱用人都要跟騷擾者一起向被騷擾者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訴求方向

【雇主應善盡責任 ,職場落實建立「性騷擾」完善申訴制度】

根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13
✷為了防止職場性騷擾的發生,只要員工達30人以上,就應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告於工作場所。
✷雇主於了解職場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先調離兩個人的工作,避免持續受害,後續再釐清事實跟責任歸屬。

依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 §27
✷公司中有員工對其他員工作出性騷擾行為,還是員工因業務往來被其他公司客戶性騷擾,不論是上班工作時間發生,或是下班聚會時發生,雇主都要跟加害人一起向受害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而雇主在賠償被騷擾者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向騷擾者進行求償。(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公司員工於上班時執行職務、加班或與客戶業務往來或下班後的公司聚會、尾牙及員工旅遊等時間,公司皆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負性騷擾防治的管理責任,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4.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