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歧視性言論,營造對女性/少數/小黨參與的友善政治環境

議題歸類: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提議人:
蔡淳如
所屬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一、於前一陣子發生因發生大學學生會選舉政見,涉及性別、種族、年齡等相關不當的歧視言論而引起社會關注,由此校園事件反思,「性別」這個議題可能在選舉或政治文化上的影響。

二、當前社會,相較於男性,女性參與政治或公共事務領域時,更常受到性別及相關因素,成為被質疑、歧視或成為政治攻防及操作的手段。例如,在選舉氛圍催化下,政治人物在缺乏性別意識下,接二連三地說出性別歧視的言論;又或者仍從外貌、刻板印象去品論女性參政者的資格,忽略女性本身的專業能力與平等資格。因此,儘管當前法律上有相關婦女保障名額的設計,在現實上卻還是必須面對許多立基於性別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狀況,也間接增加女性在參與公共事務上的難度或意願。

三、從2022年 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總結性意見亦可見,第22點指出性別歧視、騷擾和仇恨言論的投訴、解決和訴訟程序;第29點「性別刻板觀念和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提醒家庭極不平等的分工對女性在公共領域的成就產生負面影響;以及第39點提到政府應該有暫行特別措施或作為,打破女性參與政治和公共領域的玻璃天花板。此外,國家人權委員亦針對相關女性在政治與公共決策代表性提出相關意見,並發表針對政府應積極推動綜合性平等法之制定,以及性別平等教育與人權教育的落實之呼籲。

四、此外,民間團體對於如何提升女性公共參與亦有諸多倡議,包含一定比例政黨補助金用於培力多元背景之女性/弱勢群體參政,或積極促進地方階層女性(如里長)參與比例,並關注各縣市層級政府之女性內閣須達一定比例,並提醒選舉應有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歧視言論等。


 訴求方向

✷一、部會應深化不同層級選舉結果的性別統計與分析,以助掌握解女性/少數性別參與現況及作為推進改革之基礎。
✷二、關於日常及政治文化的改變,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活動時,應以具有性別意識、破除刻板印象的做法,發揮示範性作用。
✷三、在《地方制度法》、《選舉罷免法》修訂以及平等法立法前,應積極其他措施或作為,促進社會共識的凝聚,及保障女性/少數群體的政治參與。

【本議題觀察】
1、 女性在社區各層級參與狀況以擔任志工最高、擔任理事長比例卻最低;但近十年由女性擔任理事長比例增長為最高,顯示逐步改善。以農會體系為例,仍缺乏制度性介入讓女性有更多機會參與。
2、雖婦女政治在參與上已有所突破,但從各級民選政治人物之女性比例,從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到村里長依序下降,基層表現不如高層,婦女當選的機會較低,可能是因為在組織票裡,傳統的性別觀念仍影響人們的投票意向。此外,可在進步探討重視組織票區當選的女性,是否有家族或派系背景。
3、要落實性別主流化,讓性別議題融入各個層面,從改變文化和潛意識,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藉此可回應表像和現實之間的落差,將其拉到同一基準。也表達婦女/性別團體的努力不僅為了女性權益,更是為實現性平的包容性願景。
4、政黨的培力與發展亦為重要角色。因此,政黨的提名策略也是非常關鍵,政黨應鼓勵不同性別去平等的參與競選,並增加選舉的保障、降低門檻,促進更多人參與選舉。
5、藉由建置更容易取得資訊的管道,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讓女性弱勢者都有平等參與的權利。此外,也需考量實際困境,關注基層政治中女性參與者可能面臨家務和照顧負擔的問題。
6、在地方選舉中,女性候選人會面臨基於「性別」因素下的政治攻擊,如婦女保障名額成為選票毒藥、或女性紅利、長相等此類無關個人能力或政策主張的攻擊要點,同性婚姻等性別友善相關政策也變得敏感,可能不被討論或會受攻擊,政治文化中仍存在此類性別歧視與不友善的選戰模式。
7、 對於當前歧視言論定義或管制尚未達成共識前,建議可先從現有制度檢視遏止方法,如制止行為人不要再散布傷害,或在訴訟上加入輔佐人機制,讓受害者不必孤單面對訴訟。
8、 持續不斷的論述與社會對話,才能解決因時間演變下遺忘的立法原意,若當中的論述空洞化或反抗意見,只一昧用法律或行政罰來介入,可能無法達成原期待的效果。
9、 可透過性別統計可看見表像與現實的落差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