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性別暴力終止在發生之前

議題歸類:
人身安全與司法
提議人:
勵馨基金會
所屬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勵馨基金會從最早的雛妓救援、性侵害創傷復原、家暴庇護,到多元性別暴力防治,至今陪伴超過十萬名性別暴力倖存者。勵馨重視「服務與倡議同行」的精神,除了服務被害人,也透過全台服務據點,讓性別公義觀念傳達到各個角落。本次針對2024年總統候選人,我們希望能重視性別暴力防治的議題,「讓性別暴力終止在發生之前」,相關建議如下。

註*本文推出時,正好家暴法於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2023/11/21),故補充下述。
此次家暴法修正,勵馨上文所提有三點納入在修法草案中,勵馨對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聽取勵馨之意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修法,表達正面肯定之意。
除此之外,在修法前夕,勵馨倡議的「持續註記禁止相對人查被害人戶籍」,也增加在草案第58-2條中:讓未成年時家內性侵與家暴之被害人,於保護令時效到期後,避免不斷重新聲請保護令之困擾,也降低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期待我國的家暴法能不斷優化、持續回應被害人需求,勵馨將陪伴家暴被害人一起走下去。


 訴求方向

1. 優化家庭暴力防治法 :除剛完成修法的相關意見外,勵馨也認為有必要將法律名稱優化,勵馨主張把《家庭暴力防治法》更改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

2. 落實性騷擾法規 :
(1)「性或性別」作為認定性騷擾與跟蹤騷擾的要件,惟在實務上,仍有許多騷擾事件判斷上仍有模糊的空間,造成無法適用「性或性別」之要件而形成防護漏洞。
(2)另《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前,需先「獲准核發書面告誡」,這種「先」發書面告誡「再」聲請保護令的方式,可能使得被害人無法立即得到需要的保障。

3. 提供被害人友善司法環境,「妨礙性自主罪」納入「積極同意」概念 。

4. 不要以「犯罪」處理婦女與青少年的性與生殖議題:勵馨主張「婦女人工流產行為」及「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不應該視為犯罪者,應該在刑法除罪化(刑法288、227-1),改以「優先保健法」維護婦女自主權及胎兒生命權之衡平法益,以及在「兒少權法」增加「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

5. 補足多元族群權益:建議持續讓雇主、移工及仲介了解,在台灣懷孕及生產,是法律保障移工實踐母職的權利,並需規劃外籍人士友善的孕產及育兒服務系統。

6.訂定平等法之建議:服務對象遭受歧視的情形多重且交織,建議依照台灣本土的狀況,先盤點並廢止政府相關規章與法令中系統、制度性的性別歧視之規定、條文與措施,研究各種性別暴力被害樣態、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