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應制訂中小學校園志工規則,明確規範志工訓練、工作範圍、權利義務、罰則等項目

議題歸類:
教育、文化與媒體
提議人:
王尹軒
所屬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目前進用志工協助行政單位、教師進行校務、班級經營、甚至課程教學等,在許多學校的教學現場都已經是普遍存在已久的狀況下,教育部從未擬定任何規則,管理這群有機會大量直接接觸未成年學生的成人。志工不管是在進入校園前或執行工作時,從未有機會瞭解自己應遵守之法令及相關權利義務規範;學校也沒有機會瞭解這些志工的背景,並對有相關犯罪紀錄者有任何防範措施。從源頭開始檢討目前這樣缺乏訓練管理的現象,由教育部擬定全國一致的標準,並將校園志工的訓練管理責任重新歸回學校身上,這樣的作法,可以有以下可能的利益與影響:
1. 在兒童性侵議題日益受重視的今日,校園志工有與學生密切接觸的機會,卻從未有任何機制審核是否有前科記錄,著實是一件令人吃驚且不符合兒童保護世界潮流的事。校園志工來源眾多,包含家長、校外人士、帶領營隊的大學生等,在沒有任何審查機制的狀況下,學校也無法掌握是否有相關犯罪紀錄者混跡其中,只有制度性的查核,才能在一開始杜絕此種可能性。

2.大部分的志工並不具法律背景,很難在進入志工工作前,就對保障兒童權利、校園性別平等或政治宗教中立等相關法律的內容及精神內涵有相當的瞭解。任用志工進行校園工作的學校有義務提供訓練課程,確保校園及學生在合於法令規範的狀況下,獲得志工的協助和服務。

3.由於目前校園普遍存在正式人力短缺、工作繁重的狀態,將志工管理直接委託給既有的家長或外部社團,似乎隱然成為某種可接受的狀態,但相對而言,這些既有團體提供的服務內容,很容易形成既定模式,若一開始就不符合相關法令,即使校方介入,也很難有整體性的大幅調整。校方應重新收回志工的訓練和管理工作,而教育部在擬定志工相關規則後,也應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學校端的培訓課程,讓各校能依不同的校園狀況,在同時符合法令規範又兼顧校園需求的狀況下,定位志工在自己校園中的明確角色。

4.由於校園志工服務內容牽涉學生基本權益,各校狀況可能有諸多重疊,因此建議可參考澳洲各省均有公版合約及切結書供各校使用的作法,由教育部制訂公版合約及無相關犯罪前科切結供各校使用;同時因為合約內容需包含個人無相關犯罪前科聲明,因此校園志工均需個別與學校簽訂合約,不適用志服法第6條第二款集體簽約之規定。

(本議案經發起人Ya-chun Chou同意,由本會發布於本平台進行串聯)


 訴求方向

有鑑於校園教職員工均受教育基本法、性別教育平等法等法律規範,為保障校園及學生安全,依據志服法第4條規定,涉及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中央為教育部,應由教育部為辦理,本提案建議教育部比照正式教育人員規定,擬定全國性中小學校園志工規則,並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志工資格:比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托育人員資格之規範,曾觸犯該條羅列之相關罪刑者不得擔任學校志工;志工並應切結或取得證明,以為無相關犯罪紀錄之宣告或查核。

(2) 志工管理:志工之招募、組織、訓練、管理等工作,均應依法擬具志願服務計畫由正式教育人員或學校行政單位進行;志工擔任學校工作期間應與學校簽訂合約,明訂工作內容及行為準則。

(3) 志工訓練: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校園志工依教育目的而依志服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受之特殊訓練,除應包括執行各校志工工作所需之不同技術及知能外,亦應包括兒少法、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律及兒童少年保護基本措施等訓練課程一定時數並通過認證,以期志工於進入工作前,充分瞭解校園之性別平等、政治宗教中立、與學生之權力關係及倫理規範等規定。

(4) 志工工作內容:未具教師證之志工依法不得擔任教學工作。志工以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擔任非主要教學者之課程助手為主,不得擔任正式課程教師;營隊、活動等則需先行提交課程內容由校方審核通過,由正式授課教師負全程督導責任,並上網公告課程內容以資公開查閱,且不得進行個別學生之輔導工作。

(5) 志工倫理:明文規定志工對未成年學生應遵守之倫理規範,包含恰當的身體界線、不得體罰、沒有或限定的管教權等,以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並預防兒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6) 志工權益之保護:志工於執行學校交付之工作,如校外教學隨行、上下學導護以及其他所有為學校及學生服務之工作時,應以投保等方式降低志工意外的風險。

(7) 志工資格之取消及法律責任 :若志工違反上述工作規則,學校應取消其志工資格;若違反法律,如涉及性騷擾、性侵、不當管教、兒童虐待等,學校應即刻通報。根據志服法第22條明定志工於不法侵害學生權利時,由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學校對志工有求償權外,亦應明定督導志工之正式授課教師於疏於督導時,學校亦對督導教師負有求償權。學校若疏於通報、管理志工相關任務,致學生權益受損,亦應有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