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機關各單位應制訂相關促進措施積極營造友善多元性別與同志家庭的服務環境

議題歸類:
人口、婚姻與家庭
提議人:
王尹軒
所屬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歷經許多性別及婦女團體多年來持續不懈的倡議努力與社會溝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終於在今年5月順利通過,同志族群得以享有婚姻成家的平等權利,著實是臺灣性別平權的一大進步,更為重要的是,此舉也象徵國家肯認同志身分及多元家庭的人權價值。

一直以來,同志族群備受社會貶抑,往往只能隱藏自己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縱有社福需求,亦因自己的身分而不敢求助,以致許多權益受到減損。至今,臺灣社會仍對於多元性別及同志族群存有諸多歧視與負面標籤,阻礙其充分行使社福權利以及尋求應有的社福服務。然而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同志族群的婚姻及家庭權利雖得法律明文訂定,不致被排除在國家保障之外,但讓性別友善的觀念普及於社會之中才是解決問題的源頭,然而這項願景並非可以一蹴可及,更有待公私部門共同努力推動及改變。

其中在公部門,內政機關各單位之業務,如戶政、社政、衛政與警政等等,都與人民日常生活事項與權益至關密切,而第一線承辦人員更為法規精神落實的核心,尤須具備對於多元性別友善的服務態度,讓多元性別與同志族群能夠安心尋求協助與接受服務。倘若服務單位未具多元性別意識,將大大影響多元性別與同志族群接受服務的權益與感受。為此,內政機關應督促所屬各業務單位以性別友善的態度服務,並且提供業務人員相關性別知能培訓,並制定促進措施,在其業務範圍內,盡力營建性別友善的環境。


 訴求方向

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的做成肯認同志身分及多元家庭的人權價值,身為的公部門除依法行政落實法規範外,更應秉持法規所宣示的精神理念執行業務,藉此將其中蘊含的人權價值及理念傳達於社會大眾,推動社會環境改變。其中,內政機關各單位之業務與人民基本生活事務及權利息息相關,尤其應該積極營造友善同志家庭的服務環境,由上而下為社會大眾做示範,讓台灣邁向性別友善的社會,因此,建議制訂下列相關措施:
1. 應提供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相關多元性別及同志家庭的知能訓練,培養人員的性別知能,有助於建立友善的內政服務環境。
2. 提供外部單位申請之相關性別平等培訓,應增列多元家庭樣貌、同志性暴力處遇的知能訓練。
3. 加強對同志家庭族群相關權益與服務使用之宣導,並彙整同志家庭可獲補助及相關服務項目清單。
4. 對於承辦內政服務業務的委外單位,應將該單位的多元性別友善程度納入評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