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父權習俗,就差一哩路—婦女新知基金會就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違憲判決之聲明
本會於2022年10月5日針對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釋憲案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並於同年10月17日發表聲明,懇切呼籲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以及第2項之規定違憲,並應同步檢討釋字728號解釋。
大法官於今年1月13日終於作成違憲判決,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以及第2項之規定牴觸憲法性別平等之意旨,讓女系子孫得以爭取祭祀公業派下權、參與並管理祭祀公業組織運作的機會。
本次釋憲賦予未來女系子孫爭取其派下權之權利,為避免民間訴訟爭端紛起,本會呼籲內政部及立法院應盡速完成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之修法,而非坐等個別女系子孫提出請求,除了徒增訟累,一旦祭祀公業訂出規約限於男系子孫擔任派下員,爭取派下員資格之女系子孫將救濟無門。
儘管本件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係基於保障人民權利及守護憲法而做成,值得部分肯定,但本會相當遺憾本件並未一併處理釋字728號解釋所留給祭祀公業抗拒性別平等的寬敞後門:祭祀公業只需自訂規約,即可合法化父系繼承的既定利益,且永久排除女系子孫的權利,藐視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原則。
在此重申我們在所遞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主張:
一、祭祀公業之設立以祭祀為主要目的,以性別作為認定有無派下員資格之標準違反憲法性別平等意旨。
二、仍應藉此機會重新檢討釋字第728號解釋
另外一個我們感到遺憾的是,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卻甚少援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此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本案所涉及之祭祀公業,於CEDAW國際審查會議中被多次被國際人權專家提及檢討,大法官於本案中卻未援引。
最後,本會再次呼籲內政部與立法院,針對大法官已宣告違憲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規定,應按憲法判決意旨,盡速提出修法草案並檢討相關行政規定,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納入女系子孫同等享有派下權之規定,而非坐等女系子孫個別爭取派下員資格,避免在此期間祭祀公業即訂出規約排除女系子孫,規避本次釋憲結果,方符性別平等原則的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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