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緯/拜祖先卻分不到錢:祭祀公業是台灣「男女平等」的化外之地?

發佈日期: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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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大法官宣告《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3年1月13日,大法官宣告《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3年1月13日,大法官宣告《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違憲1。這次的憲法爭議,環繞在「繼承」的問題之上。但我們不是早已是男女平等的國家了嗎?為什麼還要吵女性繼承權呢?

原來按照法律規定,「祭祀公業」這樣的組織與相關權益,原則是由男性繼承,女性只有在「無兄弟且未出嫁」時才可以繼承。所以如果「女性在長輩去世前就出嫁了」,就當然喪失繼承的權利,連後世子孫都不得繼承。

原來問題出在女人身上?只要結婚,嫁出去的女人猶如潑出去的水,就不能再繼承本家的權利。沒想到,這種封建時代的觀念,居然還能在現代社會延續,甚至還可以無視《民法》「男女平等繼承」的規定,祭祀公業到底是什麼樣的組織?

 

男尊女卑的祭祀公業

不少讀者,也許小時候曾聽長輩說起「古早來台開墾的祖先多有名望,累積多少財富,我們這一房運氣比較差,這一世沒有多少東西留給你們,長大要多努力」。聽到這樣的故事,不要再浪費時間惋惜你沒有早幾個世代出生,你應該要留意:祖先所累積的財富,很可能還留存在世上,而且它的形式就是祭祀公業。

換句話說,祭祀公業某種程度就是家族遺產,但這個遺產只留給男性子孫來繼承;而且從古至今,原則都排除女性及女性子孫參與2,變成男女平權的灰色地帶,更被最高法院及現代法律所默默承認。

那麼,祭祀公業倒底有何特殊性,可以讓這樣男女不對等的差別待遇,流傳這麼久?

祭祀公業的大秘寶,已二度引發憲法爭議

 

2015年,司法院大法官便曾出手討論,針對《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由誰來繼承,依規約定之」作出解釋;認為從私法自治、結社自由、維護法安定性等觀點來看,雖然現狀下多數「有規約」的祭祀公業,都只容許男性繼承,但權衡團體內當事人的意思自主,還不至於過度侵害女性的權益。

時隔六年後,由於本次聲請人家族的祭祀公業,是沒有訂立規約的,按照《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是直接讓男性繼承。因此,這樣男女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再一次有機會,讓大法官開啟違憲審查。

主筆本次判決的黃虹霞大法官認為,從《祭祀公業條例》的精神來看,祖先是愈多人拜愈好,如果要區分男性女性,那麼在少子化的時代反而會延誤香火傳承;其次,現今的家族成員之間,不會因為是否結婚、冠誰的姓氏有所不同。所以單純用女系子孫的理由,剝奪派下資格已不合時宜。

然而,法律卻為了維護帶有性歧視的傳統,制定有利於男性的規定,欠缺合理說法及正當手段,因此宣告這樣「直接讓男性繼承」,帶來「男女不平等」的規定違憲3

 

全文請見 鳴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