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缺的彩虹 台灣婚姻平權未竟之路
台馬同性伴侶小昕(左)和張斯翔(右)(攝影/陳祖傑)
被法律拆散的同志情侶們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允許同性進行結婚登記的國家。當許多同志伴侶熱烈慶祝時,小昕與斯翔卻是失落的一對。
「我們坐在電腦前看直播,一條一條整片都綠燈(同意),到跨國同婚的那一條的時候,只有6個綠燈。」一瞬間從希望到失望,斯翔至今歷歷在目,也記得當時一度說出的氣話——他們向同志朋友宣吿,「除非我們兩人可以結婚,否則任何喜宴不要邀請我們!」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是長期推動多元成家法案的NGO民間組織,當時跨國同婚遭排除在外,秘書長簡至潔也不禁感嘆,「這就是政治妥協的結果。」她表示,雖然大法官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但公投的民意反撲,讓執政者承受極大壓力,只好用最保守的方式通過同婚,盡量降低反同團體的抗議聲量。
簡至潔表示,2018年同婚公投引起許多反同團體抗議,讓執政黨承受極大壓力,被逼作出妥協(攝影/陳祖傑)
跨國伴侶未能成婚,又遇上新冠肺炎百年大疫,簡至潔坦言,的確有許多情侶就此分手。她指出,大多數外國籍情侶都是持觀光簽證入境,但台灣從2020年起實施邊境封鎖,讓許多人「一出境就沒辦法進來」。
伴侶盟因此積極協助個案,以不同理由申請展延,但憑觀光簽證無法應聘工作,也不能享有健保,在台生活相對艱辛。
「類似的故事實在太多。」簡至潔說,有一對台港情人,香港籍伴侶交往20多年來,都是以觀光簽證入境,但疫情期間,伴侶盟疲於奔命向行政單位爭取展延簽證,仍趕不上到期日,這對情侶只能分隔兩地,「最後一次接觸他們時,他們好像打算移民去國外了。」
行政訴訟5連勝 行政院終函釋解套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這些年來,跨國伴侶沒能成婚,原因在於被認定須符合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也就是同性伴侶其中一方是外國人,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就不可以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為了成家,跨國伴侶只能在律師的協助下提起訴願,截至去年底,已獲得5連勝。簡至潔解釋,其中3件個案,法院都是採用涉民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認為跨國伴侶若因適用本國法而不准婚姻登記,將違反我國憲法基本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此判准登記。
雖然如願獲判允許登記,但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在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中直言,「惟當事人歷經數年訴訟程序,均已身心俱疲,各項金錢負擔沉重。」簡至潔表示,5連勝對行政部門已構成龐大壓力,成為年前行政院函釋解套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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