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成性侵害惡狼獵場?台大:非該校可受理的範圍

發佈日期:
2023-03-24
文章分類:
新聞分享

立法委員范雲今(24)天和三位被害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台灣大學醫學院某婦產科教授(同時也是台大醫院醫師)涉性侵行為。 圖:立委范雲辦公室提供

Newtalk新聞

立法委員范雲今(24)天和三位被害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台灣大學醫學院某婦產科教授(同時也是台大醫院醫師),多次藉了解商品之名,邀各藥廠、金融界的女性業務員在居酒屋聚餐,疑似藉機下藥後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害。對此,台大表示,去年接受被害者A小姐申訴後,因當事人曾向該公司報備該餐敘為公務相約,校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據此認定,應由僱用A女的雇主受理此案,故該案非該校可受理的範圍。

范雲分析台大發給A小姐的公文,提出4個台大推開被害者的作為。

第一,公文中主張被害者是執行職務時遭到性侵,因此不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者的雇主申訴,而是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自己的雇主申訴,因此台大決議不進行後續處理。但事實上,該事件發生在被害者下班期間,是否為「執行職務」,應該搜集更多資訊才能加以判斷,例如當天雇主是否給予加班費、聚餐餐費是由誰出等,但台大對於這些事實證據,都未盡到調查之責。

第二,依照《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規範,台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如不受理申訴,應敘明理由,並副知台北市政府。但台大給A小姐的公文,只有副知給台大的考訓組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完全沒通知該案權責機關台北市政府。

第三,在公文中應該有教示條款,告知申訴人如果不服,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但台大發出的公文全然無此教示條款。

第四,台大公文最後一段提及「涉案人係本校教師,未來若該案構成刑事案件,將依本校教師懲處案件處理作業規定辦理」。但實際上,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懲處案件處理作業流程》附註所示,教育部曾函示外界向採高道德標準檢視教師行為,因此,教師涉刑事案件,於判決未確定前,學校也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違「教師法」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若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重大,更應於知悉3日內專案簽提3週內召開教評會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該案A小姐申訴涉及性侵害,教師已涉刑事案件卻從未提至教評會審議。

針對以上四項疏失,范雲質疑,台大是真的不懂處理程序,還是只想急忙撇清責任?竟僅因認定被害者是在執行職務時受侵害,而回給被害者一紙漏洞百出的公文,就不用做任何事了嗎?不需要將結果副知台北市政府?也不用告知被害者如何再申訴?更不用本於權責對涉案教師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也不需要提至教評會審議了?

 

全文請見  line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