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婚姻的人,可訴請離婚嗎?有責配偶釋憲案對離婚制度的人性叩問

發佈日期: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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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3月24日下午3點於憲法法庭進行《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釋憲判決宣示。(攝影/陳曉威)

司法院於3月24日下午3點於憲法法庭進行《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釋憲判決宣示。(攝影/陳曉威)

大法官於今(24)日下午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的「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在保護婚姻忠誠的精神下,大法官否定片面離婚的自由;但考量「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此規定全面排除單方有責者請求離婚的可能性,恐對個案「過苛」,部分違憲,法官可視情況准予例外,並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作出裁決,修正了2006年最高法院在95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的解釋。大法官認為,只有「唯一需要為婚姻破裂負責的一方」,才不能請求離婚,未來若遇到雙方都需要為婚姻破裂負責的情況,不論責任孰輕孰重,雙方都應能透過司法訴訟請求離婚。以目前司法實務而言,多數離婚官司中,雙方都能互相列舉對方的過失,故大法官此次宣判也等於實質鬆綁離婚必須互比「誰比較壞」的操作。

大法官許宗力宣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尚無違背」,原則上合憲;但判決理由第39段強調:「婚姻瀕臨破綻形成之原因,通常係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若不考量個案處境,一律剝奪其中一方離婚的機會,過於苛刻,有違憲之虞。

對於如何個案判斷,大法官給出兩項標準,一是應該判斷造成離婚的重大理由,是否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二是應該考量,剝奪離婚機會是否已經對個案構成「過苛」情況,要求立法機關就此2年內修法。其中,黃虹霞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表示,判斷標準應該不只看單方處境、更要綜合判斷離婚對雙方、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黃瑞明大法官則建議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離婚後的財務分配與情感上的因素等。

大法官也建議相關機關應該參考外國立法經驗,包括以分居事實作為判斷標準、設苛酷條款,如果離婚會讓未成年子女和另一方陷入困境,法院可不准離婚、補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配套措施,亦可以修法明文規定,若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另一方配偶可以請求更多的夫妻剩餘財產、贍養費、更高比例的子女扶養費、加重的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制度下,不該忽視的婚姻經濟弱勢問題

戴瑀如嘆道,「有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那其實要去問的是,為什麼會這樣?」目前法官的資源大量耗費在判斷責任輕重,非常可惜,她認為更值得花力氣的,反而是探究原因──許多人在痛苦的婚姻中,並非不願離婚,而是卡在經濟考量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10年前成立台灣第一所以家事事件為主的事務所,多年間看見離婚夫妻來來去去。她扳起手指,細數一個上班族女性,如果離婚後要獨自扶養小孩,會面臨哪些經濟壓力。

「假設一個月收入3、4萬塊,養一個孩子,真的不見得夠。租房子,兩個人要住的不可能太小,大台北地區甚至到桃園都可能要1萬塊;養小孩,若按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金額,和前夫各負擔一半,可能1萬多塊,如果孩子還小,一個月保母費又花錢⋯⋯這都還沒計算到食衣住行開銷!本來和先生一起的話,可能每個月還能存一點錢,一離婚完全變成月光族,甚至還有可能是負的。」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專辦家事案。她觀察到,一方不想離婚的當事人,一部分是情感面無法接受,一部分則是經濟考量,尤其為育兒放棄工作的家庭主婦,更常面對雙重衝擊。(攝影/陳曉威)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專辦家事案。她觀察到,一方不想離婚的當事人,一部分是情感面無法接受,一部分則是經濟考量,尤其為育兒放棄工作的家庭主婦,更常面對雙重衝擊。(攝影/陳曉威)

現行制度下,配偶在離婚後,共有4項金額可以爭取: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 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
  3. 贍養費
  4. 子女扶養費

撇除第四項為給子女花用的費用,前三項與離婚後個人的經濟生活能否維繫,高度相關。然而現行制度卻有許多不足。

首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理論上允許離婚雙方各請領一半財產,若對方不給,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但郭怡青表示,她看過太多光怪陸離的脫產手段。有人離婚時才發現丈夫生活優渥,但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因為過去都在父母經營的企業任職、薪水也匯到父母戶頭保管,甚至連房子都登記在妻子名下,離婚時,妻子反而要倒賠一半房產。

除了這種極端案例,法務部2022年公布的〈從法規面探討離婚配偶經濟分配之公平性及政策建議〉研究報告,實際訪談離婚當事人,更發現在好幾種情境下,配偶無法掌握對方財產、自然也無從請求分配,比如財產沒有留下任何課稅紀錄的網拍工作、或現金交易的工作者,或者資產藏匿在海外的人。

再來,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2018年年金改革後,退休軍公教的離婚配偶雖可以依法請求分配退休金,但勞工的離婚配偶至今無法享有這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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