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首宗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訴訟判決,看人權公約在台落實的困境

發佈日期:
2023-05-10
文章分類:
新聞分享

罹患肌肉萎縮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玉姐,因為一人獨居、又是低收入戶,生活大小事勢必需要有專人協助,而現有的居家服務時數無法滿足玉姐的生活需求,因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的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即一般俗稱的「個人助理」服務。但社會局審核後,主張因為社福預算有限,服務時數須設定上限,因此核定玉姐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最多每月只能有60小時,實際上仍舊不足以支應玉姐的生活需求。

玉姐認為她在社區自立生活的權利遭受侵害,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提起行政訴訟,花費2年多的時間,終於在今年3月迎來難得的勝訴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核定的時數為違法,並命社會局應盡速對玉姐重新進行實際評估,以核定適當的個人助理時數。

相較於鄰近的日本,已累積多起身心障礙者順利爭取到足夠個人助理時數的法院勝訴判決,甚至迭有政府核給每月24小時時數的實際案例,在我國玉姐的案例卻是此類個人助理時數爭議的第一則判決。透過法院的公開審理與媒體報導,大眾才知道我們的社會福利機關,竟能冷血地眼睜睜看著玉姐因為個人助理時數不足,面臨「每晚浸泡在尿水和水中、蟑螂蚊子爬上身也無力抵抗」的生活困境,對照政府一再宣示要朝向「人權立國」的目標邁進,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筆者身為玉姐的訴訟代理人,並非社會福利政策專家,此處無法分析身障者個人助理制度的社會政策建構與社福資源配置,而是希望回到法律層面,指出我國在已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的脈絡下,身心障礙者的具體權利保障為何被迫需要透過法院訴訟才能實現?行政機關究竟是用什麼樣的心態,在具體案例中看待國際人權公約的實踐/不實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片來源: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方網頁

多麼痛的領悟?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接受敗訴判決、放棄上訴

 

CRPD第19條明確宣示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締約國政府並應採取有效與適當措施,促進身障者充分享有該權利、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此即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的權利。我國的CRPD施行法在103年公布施行後,此一條文更具有國內法律的拘束力,行政機關負有義務協助身障者落實、行使自立生活權利。

但實際上在更早公布施行的《身權法》第50條與《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7條以下規定,就已揭示主管機關提供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具體細節內容,以及程序上必須經過實際需求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提供各項人力協助,以協助障礙者實現自主生活的目標,主管機關甚至應「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

 

全文請見 思想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