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單親媽媽經濟保障 婦團籲儘速推動贍養費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召開記者會就贍養費法制提出改革訴求,呼籲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所作為,完善弱勢配偶在離婚後的經濟保障,盼盡速進行贍養費修法,並刪除「生活陷於困難」此一請求贍養費的要件。記者葉冠妤/攝影\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東吳大學社工系教授洪惠芬表示,進入婚姻的女性,常因懷孕生子被迫退出勞動市場,過去研究發現,領有特殊家庭補助的貧窮單親媽媽,高達6成因結婚生育而離職,只有3成多持續工作。她認為,台灣的勞動市場對照顧者充滿排除跟歧視,像是懷孕歧視,許多媽媽表達在懷孕8個月左右,曾接收到雇主明示、暗示應自願離職,或因雇主沒有善盡職場女性保護責任,懷孕女性為了維持胎兒健康,只好選擇離開職場。
洪惠芬說,在無法與雇主協商彈性工時的狀態下,女性勞工選擇退出典型受僱工作,留在家或轉為非典勞動,這也導致女性在婚姻喪失經濟自主權,若面臨離婚,就等於抽掉經濟支持,馬上陷入貧窮。但單親男性相對不受影響,原因在於社會文化壓力要求男性投入就業,單親男性也更能取得隔代照顧支持,單親女性則相對必須一個人養家、照顧小孩。
此外,洪惠芬指出,女性育有一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4%、兩名為10%、三名21%,平均每增加一名子女,就有2.1%的薪資懲罰率,顯見育兒對女性薪資水準有負面影響,但法律上卻沒有肯認女性勞動價值與在婚育關係中的就業損失。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批評,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必須符合無過失、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這3個要件才請求贍養費,條件相當嚴苛,雖然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卻保留「生活陷於困難」要件。她認為,贍養費應重新定義為對婚姻當中因進入家庭、育兒而喪失經濟能力、勞動能力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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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針對贍養費修法提出兩點主張、兩點呼籲:
一、贍養費草案刪除「生活陷於困難」此一嚴格要件,完善弱勢配偶離婚後經濟保障。
二、在贍養費草案中肯認照顧價值、彌補婚育損失,將要件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三、呼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盡速排審贍養費修法草案,且行政院不要阻擋立委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的主張。
四、呼籲立法委員提出修法草案並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