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補助申請公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通傳內容字第10848001571號
主旨:公告108年度受理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補助申請。
依據: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強化認識、辨識媒體內容的基本能力,鼓勵廣播電視事業、大專院校及相關民間機構等單位,透過教育研習等多元推廣方式,強化國人媒體識讀能力,包括增加認識媒體、解讀媒體、思辨媒體、近用媒體等知能,以及尊重性別平等(包括破除男女任務分工刻板印象、婚姻性別平權、認識LGBTI等)、不同族群、身心障礙者傳播權益、司法人權等相關議題,受理補助申請。
二、補助對象:
(一)非政府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二)與傳播相關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大專院校除外)。
三、補助範圍:
(一)辦理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
(二)前項推廣活動於偏遠地區(如附件一)、東部及離島地區舉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整。
五、經費用途:以社會大眾(亦包含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為參與對象,不收取任何費用方式辦理媒體識讀推廣活動。
六、活動辦理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活動辦理時間: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但本案補助總金額用罄時,本會將公告停止受理。
(二)申請方式:各申請單位應依附件二申請表格式擬訂活動計畫各項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
1、每節鐘點費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外地(30公里以上)講師交通費,指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檢據核實報支。
(二)講座助理費:大專院校學生隊輔,全天新臺幣1,200元,半天新臺幣600元。
(三)場地佈置費:依實際支出費用,單場支出最高新臺幣3,000元。
(四)數位教材推廣費:
1、數位教材內容:
(1)數位影音:授課實況錄影、影音串流(教材以講解學習內容的聲音及影像為主,並搭配同步投影片、字幕講義等),每一申請案之數位影音每節課(50分鐘)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檢據核實報支。
(2)數位廣播:授課實況錄音,每一申請案之數位廣播每節課(50分鐘)補助新臺幣500元,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檢據核實報支。
2、數位教材須刊載至所屬網路平台,刊載期間至少達30日。
(五)講義資料費: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每位參與活動人員(含工作人員)新臺幣100元。
(六)膳食費: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全天補助每人新臺幣130元,半天補助新臺幣80元(含工作人員)。
(七)保險費:為參與研習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之費用,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補助每人每天(含半天)新臺幣50元。
(八)工作人員交通費:至附件一所列偏遠地區、東部及離島地區辦理媒體識讀推廣活動,則依實際支出費用檢據核實報支,每案最高補助1萬5千元,包含:
1、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大眾運輸工具費用。
2、如至無大眾運輸工具地區,每位工作人員(含講師)最高補助新臺幣250元。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結束後45日內,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請款:
(一)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等之收據或發票(以本會為抬頭)。
(二)填寫附件三成果報告表(含活動照片)2份。
(三)相關憑證正本。
(四)支出分攤表及經費明細表(含活動全部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其他機關補【捐】助支用明細)。
(五)媒體識讀教材(含電子檔) 。
(六)衡量指標績效達成之證明文件:
1、簽到簿。
2、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分析: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人數、及格人數,以及檢測及格率須達95%。
3、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影本。
4、數位推廣教材上傳網址,並說明刊載期間及點閱(或觸及)人次。
(七)本公告第九點第(四)項之授權證明。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
(三)依本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應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本會並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會審查,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四)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會,得無償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著作權人應承諾對本會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申請單位應取得第三人授權,使本會取得永久於國內外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改作該他人著作之書面同意文件。
(五)鼓勵本案申請者之所屬員工積極參與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
(六)本公告未規定事宜,依本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