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在台灣,女性經驗如何進入法律法規,並在實踐中發展?
【書摘】在台灣,女性經驗如何進入法律法規,並在實踐中發展?
社會上對於女性性別角色之定位與刻板印象,一再體現於實務運作及政策制定之中 。
2021年7月24日,台北一位戴著口罩的女士走過哈利波特拉文克勞塔的廣告牌。攝:Ceng Shou Yi/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2023-06-17
(林志潔,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研究領域為性別平權、白領犯罪與經濟刑法;陳香婷,國立臺北大學應用外語系學士生;王文妘,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生)
【編按】:本文為左岸出版社新書《法律有關係》的第16章「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理論、運動與法制的革新」的部分內容,端傳媒獲授權轉載。台灣MeToo正盛,關於法律的討論相當重要,本文宜做參考閱讀。
法律有關係:法律是什麼?怎麼變?如何影響我
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樣貌
女性主義法學方法在發展上可以產生不同的論述角度:以平等保護作為內部價值,追求女性自主、自我決定、自我實現、自我發展的傳統自由主義;主張性別壓迫來自階級,根源於社經地位落差與資源分配不均的馬克思女性主義;凸顯差異並重新定位女性重視關係與結合的關懷倫理的特質;提出父權社會體制型塑了男女結構性權力不對等的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去中心化、破除主流預設、重新思考定義、尊重多元文化的後現代女性主義。
我國於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之學術發展,可說以學者王曉丹研究為首,其強調從法理、法治、法意識三種角度切入女性主義法學,了解女性主義法社會學如何發揮其效力。所謂法理,係檢視司法判例或行政命令,其法律解釋邏輯與建構規範過程中,是否納入法事實。例如以女性經驗的微觀層次向帶有父權思想的法律提出批判,再藉由提出女性主義的修法主張,拓深帶入性別觀點思考法理的過程。從女性生命經驗推導出父權法律的壓迫與操作,便可找出法律中隱含的性別偏差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其中,婦運倡議者揭發法律的客觀標準取決於男性,法律的抽象權利來自男性經驗,使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發展在法理層面衝撞「性別的」法律文化,拆解權力結構以重建法律價值體系。
就法治而言,則是進一步探討如何藉由法律工作者於真實社會中的實踐,在社會脈絡底下達成法之正義。以女性主義法社會學而言,不僅是要「爭取權利」,更企圖以具體的法律條文修正來改變性別結構性不平等的現狀。同時,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也指出了父權社會在法制層面將性別衝突私人化(privatize),產生女性與自己的性別、基本權利異化的現象。為了檢視法律制度及落實方式是否受到父權文化影響,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主張全體公民有責共同思考,跳脫父權框架,親眼看見「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所呈現的法事實。
最後,法意識為人民對法律的認同及反應,唯有觸及法律中的權力問題,才能增進法文化之下的法意識。在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角度下,隨時間演變,持續懷疑傳統客觀中立的法律規範,並以文化脈絡、政治觀點,理解法律對社會的相互影響。法律不僅限制公民行為,更透過社會規範悄悄引入立法者認同的特定想像,於潛移默化中將其象徵意義強加諸於人民身上。因此,為了根據現存事實思辨社會如何影響法律的正當性,以及經由法意識影響人民法律行動的有效性,女性主義法社會學藉由廣納多元觀點,邀請全體公民共同決定法律在整體社會中所呈現的價值觀,才能有溝通的機會及對話的空間,進而取代既有的性別權力框架。
婦權團體的發展與法制革新
多數認為台灣婦女運動源自一九七一年呂秀蓮出版的《新女性主義》:「先做人,後做女人。」然而,實質上女性主義啟蒙可追溯於一八八三年創建之淡水女學校,該校培育出全台第一位婦產科女醫師蔡阿信。而日治時期獲准發行的《臺灣民報》,儘管受「資本家─殖民者─父權」三重支配,仍為一般人接觸婦女解放運動的管道。一九四五年,在國民黨以崇尚父權的孔儒思想作為治理標準,甚至頒布戒嚴法阻礙女性主義論述發展下,「婦女新知雜誌社」仍在戒嚴時期以合法社團身分傳遞婦運思想。一九八二年,李元貞、曹愛蘭、鄭至慧、劉毓秀、尤美女等人發行《婦女新知》雜誌(Awakening),開始與晚晴協會、主婦聯盟、臺大婦女研究室等婦團互相支持。一九八七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改組為「婦女新知基金會」,並於隔年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成立的彩虹專案、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等共同舉辦「一九八八年救援雛妓大遊行」即「華西街大遊行」。婦女新知基金會成為解嚴後留學者歸國引入各國知識之際,百花齊放的能量基礎;亦提倡婦女運動,檢視婦女日常的性別迷思,包含媒體物化女體、職場不平待遇、母職托育議題等,同時也提供法普教育,呼籲自主意識,強調重視女性經驗。
1988年1月9日,救援雛妓大遊行,即華西街大遊行。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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