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 一個月以來教我們的事 ~ 性騷擾防治三法 民間版修正草案公佈
#metoo 一個月以來教我們的事 ~ 性騷擾防治三法 民間版修正草案公佈
為了解這波台灣 #metoo運動,台灣防暴聯盟蒐集自5月31日至7月7日一個多月來共94件具名舉發的案件,其中性騷擾59件(佔62.8%)、性侵害27件(佔28.7%)、性私密影像(含偷拍) 5件、性別歧視/霸凌言語3件;屬權勢關係( 含名氣關係、上/下屬、前/後輩、師生等)則有78件,佔超過八成。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廖書雯表示,縱然台灣性侵害/性騷擾的刑事告訴與行政申訴法律體系早已建立,但上述案件在案發時卻鮮少進入體制內處理。再者,案件受害類型不只性騷擾,更包括性侵害及私密影像威脅,實務上後兩者發生案件不少,但被害者卻更難發聲。多數案件顯現了加害者權勢威脅與被害者孤立情境,且衝擊到各行各界,並非只發生在特定領域或職場,因此是整體社會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現代婦女基金會 王如玄董事說明性騷擾防治三法 民間版修正草案重點訴求,以維護三法權益,避免主管機關互相推諉
現代婦女基金會王如玄董事指出,台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三法)長期以來存在區辨困難,各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互相推諉、資源未整合,以致被害人無法獲得法律保障,行為人亦未得到應有懲罰。再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21年以來,主管機關勞動部未對職場性騷擾防治依法落實,雇主未盡保護員工之責本就違法,但被害員工因不知如何處理,或擔心報復不敢申訴,雇主也因不知如何處理或處罰太輕而不願處理。對此,民間團體提出性騷擾三法修正草案,主要訴求如下:
一、要求國家擔起責任、所有性騷擾行為人皆應負行政責任:
(一)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是對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被害人之適用。如此一來,即便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亦可追究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並且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追究其雇主責任。
(二)主管機關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及輔導計畫,並規範雇主每年辨理性別平等教育等事項。又「旁觀者介入」是杜絕職場性騷擾重要一環,因被害人不敢申訴常是宥於旁人眼光,且旁觀者介入或可阻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因此明定性騷擾防治教育應包括旁觀者介入培訓。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納入每年專案勞動檢查項目,並按季公布檢查結果內容。
二、要求建立入場輔導機制,協助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
本次修法加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並依雇主僱用人數規模大小加重裁罰外;更要求政府建立入場指導機制,引進專業人才指導協助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三、要求保障被害人勞動權益,提供被害人協助資源:
要求政府建置性騷擾被害人保護資源網絡、諮詢保護專線,提供被害人協助資源;並規範雇主應給予被害人職務調整的選擇、被害人因為性騷擾需要醫療、心理諮商而請假時應給薪。同時對雇主違法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
四、要求國防部主管之軍事校院及預備學校、警政署主管之警察級學校以及法務部主管之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建構性別平等之教育學習環境。
協力夥伴兒少權心會全芯創傷復原中心陪伴許多早年受到性創傷的倖存者,發現受害個案經常感到憂鬱、恐懼、羞愧、憤怒、悲傷,並因為「沒有保護好自己」而自我譴責,更因為性暴力在文化中的污名,覺得被傷害的自己是骯髒可恥的,非常擔憂別人會怎麼評價自己。對此,創會理事長賴芳玉針對近期的#me too運動,除提醒倖存者能覺察創傷的軌跡,並接納、照顧自己內在情緒,無論選擇說或不說受害經歷,都須先安定身心與自我照顧。此外,整體社會必須在me too運動中學習走向創傷知情,包括專業者的敏感度提升,公眾態度的支持與改變,打造讓倖存者安心求助、友善回應的社會。
全文請見 現代婦女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