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取得門檻高成傳說,婦團籲修法改革【獨立特派員】
規定在民法中的贍養費,從民法制定後就沒有太大更動,導致以現在的社會狀況,離婚婦女要拿到贍養費的裁決變得相當困難。離婚婦女一旦陷入貧窮風險,也容易面臨經濟困境。國內婦女團體用「嚴苛」來形容贍養費裁決的高門檻,也因此提出修法的呼籲。
進入婚姻後,女性與男性在職場的就業差異,可以從勞動參與率一探究竟。2022年的資料顯示,女性勞參率從30歲區間開始下降,同時,之後的每個年齡段,女性勞參率都只減不增;反觀男性,勞參率即使在40歲後開始縮減,但男性整體勞參率在25到50歲都維持9成以上水準。
婦女新知法律部主任戴靖芸強調,這導致婦女的經濟狀況可能高度仰賴配偶。所以在經濟基礎原先就不穩定的狀況下,一旦離婚,就會陷入較高的貧窮風險。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林香如指出,除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政策外,台灣目前沒有專為單親家庭制定的政策。所以離婚婦女領完特殊境遇,或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後,養兒育女,就單靠先生是否會給贍養費。
贍養費裁決遭稱「傳說」 法規問題出在哪裡?
婦女新知基金會婚姻家庭法律諮詢專線督導方麗群觀察,民眾很容易將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離婚後支持配偶生活的贍養費混在一起,而這3種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
贍養費可透過2種方式取得,分別為法院判決與離婚協議約定,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透過法院判決,如果不履行可直接動用強制執行程序。若透過協議取得贍養費,執業律師陳令宜建議,為降低不履行風險,最好多一個公證程序。
透過法院取得的贍養費看似有較高的履行保障,不過要通過判決並不容易。法律上對於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短短的文字裡,規定了3項要件,無過失、判決離婚、以及陷於生活困難。
就第一線執業律師觀察,在實務上,3項要件都是相當高的門檻。陳令宜指出,離婚訴訟都要強制調解,也就是在見到法官前,會先安排去見調解委員。經常在此過程中,就會經過雙方同意調解結案,不會進入法官審理,如此就不會出現贍養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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