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違性平法不得申請政府補助 民團:杜絕獲取更大資源
民進黨爆發性騷擾吃案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日前提出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草案,但民間團體更指出,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雇主,及性騷擾或性侵害屬實行為人,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續行加害之事。
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團體指出,應把國家應有整體的性騷擾防治計畫及責任入法,讓社會大眾得以監督政府是否有心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畫,並應訂定雇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雇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為人輔導等措施,以落實防治責任。
民間團體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雇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責任,應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布處分類型、金額及具體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雇主確實遵守工作場域的性騷擾防治義務。此外,為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損害,並讓雇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補救,應建立對雇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同時增訂對雇主違反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規定,避免雇主對提出申訴受僱者或求職者採取不利作為。
民間團體呼籲,依政院版修法草案,職場與校園性騷擾行為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我們主張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工法及性平法案件被害人適用。
民間團體更指出,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雇主,及性騷擾或性侵害屬實行為人,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續行加害之事。(報系資料照)
全文請見 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