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未經同意報導被害人身份可罰60萬
發佈日期: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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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若違反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黃靖媗攝)
2023/07/24 15:27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若違反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緩,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強化被害者保護。
初審通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但若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
條文明定,若違反上述規範,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針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委員會初審針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有初步共識,希望調整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對於是否要求性騷擾行為人接受性騷擾、性平教育,則缺乏共識,行政單位認為執行困難,立委游毓蘭則提議可以委託NGO辦理並由行為人自費,條文保留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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