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修正《性工法》 雇主性騷最重罰100萬 |

發佈日期: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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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新增「權勢性騷擾」的規定,無論是否是工作時間、是否屬於同一個事業單位,均將納入規範,且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面對社會各界層出不窮的MeToo事件,立法院臨時會審議「性平三法」,上周五已三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今天繼續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盼強化打擊加害人、保護被害人權益,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載明「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同時將「非工作時間」納入規定,無論是同一個事業單位、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不同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均受法律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三讀條文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對於「退避權」相關規範,三讀條文新增規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應予補發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但若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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