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騷擾防治法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揭露個資最高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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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並加重刑罰,最重處3年徒刑。(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並加重刑罰,最重處3年徒刑。新法也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60萬元。
有鑑於實務上常有性騷被害人同意後,委由他人代為發聲的情形,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揭露被害人身分但書,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但仍有部分關鍵條文保留。
立法院會今天採表決方式處理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所屬的公共場所,應採取性騷擾防治措施,若機關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若於事件發生後知悉,機關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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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更新時間:112-07-31
鑒於近期性騷擾事件頻傳,為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本部擬具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於今日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性騷擾防治法」,之重大變革如下:
一、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此次修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將分別設立諮詢會及審議會,且為符合性別主流化政策,並加強申訴調查的可信賴性,特別明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二、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為了強化公共場所之安全性,具體規範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及就其管理之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違反者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為避免性騷擾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本次修法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明訂媒體、任何人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應嚴加保密,違反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且相關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之服務。又考量性騷擾事件對被害人恐造成身心創傷,為保護被害人權益,並嚇阻性騷擾行為,明定權勢性騷擾者,可處 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四、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本次修法為讓防護網更周延,將視不同身分、類型之性騷擾事件,延長申訴期限,包含一般性騷擾事件從1年申訴期限延長至2年,權勢性騷擾事件則延長至3年,又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智慮未臻成熟,為周全保護是類被害人,特別增訂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此外為確保調查順利進行,增訂進行申訴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的配合業務,及行為人違反時之罰則。
五、以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為了遏止權勢性騷擾行為,特別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而犯權勢性騷擾罪者,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刪除單科罰金之選項,期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行為發生。
衛福部更進一步指出,過去遭受性騷擾,民眾對於求助管道易陷於混淆,為進一步提升民眾之求助意願,本次修法將簡化申訴流程,並視行為人之身分,明訂相對應之申訴受理單位,分別由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而相關配套措施部分,將強化113專線諮詢功能,以協助民眾初步判斷性騷擾事件應適用性平三法中之何種法律。
衛福部於將於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前,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以營造公私協力,及性別暴力零容忍之公眾意識,防治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落實民眾在公共場所之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