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爭產只能被迫「拋棄繼承」?女性困境一次看
女性被迫拋棄繼承,律師賴芳玉提醒,這不只是財產的捨棄,更多的是親情勒索,鼓勵女性要自我覺醒,爭取該有的權益。( 圖 / 張皓婷攝影 )
文/橘世代
法律上,儘管明定兩性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不少女性在繼承遺產仍選擇拋棄繼承。據財政部2022年國人遺產拋棄繼承人性別統計,拋棄繼承人數共88,250人,男性占38,776人(45.1%),女性占48,474人(54.9%),女性為男性的1.2倍。
若從2011年遺產拋棄人數:男性22,552人(43.2%),女性29,615人(56.8%)來看,女性比例有下降趨勢,卻也近乎六成。什麼原因造成這種現象?女性又該如何維護自我權利?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賴芳玉律師與金士皓律師,分別從姓氏、性別、宗法制度到現代法律,呼籲性別平權。
傳統依宗祧繼承 歧視女性
「從遺產拋棄人數比例的下降可以知道,女性已經開始產生了自覺。」賴芳玉從法制史的觀點娓娓道來。在中國社會的繼承觀念中,包含三個關係:一、繼嗣:傳宗接代、二、承祀:承擔祭祀、三、承業:繼承家產。
傳統中國社會採宗祧繼承制,只有同姓氏的男系子孫(嫡長子)才有資格傳宗接代、祭祀祖先,家族的財產也得以順利繼承。
因此,從古至今很多人就以「出嫁的女兒就去侍奉夫家的祖先」為由,拒絕本宗祖先祭祀(無法進入本宗「繼嗣」與「承祀」的位置),也不能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成員),自然無法擁有財產繼承權(承業)。
賴芳玉強調,這裡大法官作成釋字728號解釋,法律並沒有以性別來作為選定祭祀公業成員的標準,即使實務上祭祀公業的規約多以男系子孫為限,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仍認定為合憲(符合憲法精神)。
不過,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祭祀公會條例第4條的規定帶有性別歧視,並以歷史性的刻板印象作分類,對女系子孫形成不當的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
儘管國內對性別平等方面,看似有長足的進步,然而,《憲法》判決有意識地區分「無規約」、「有規約」的祭祀公業,導致「有規約」的祭祀公業仍適用728號解釋的結論,對女系子孫存在著不平等的情況,令人惋惜。
長年爭取女性權益的賴芳玉也觀察到,女性出來爭取遺產,會讓人覺得很愛錢,「其實這是集體『性別』意識作祟!」過去台灣女性長期處在不平等的環境,雖然有協商的權利,仍不知覺落入習俗泥淖,正如臺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所說:「過去是『被強迫』不平等,現在卻變成了『自願』。」於是出現了女性自發性拋棄繼承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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