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婚後受暴可查伴侶家暴史 衛福部擬試辦探詢可行性

發佈日期: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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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午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長薛瑞元(左)列席備詢。記者陳正興/攝影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午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長薛瑞元(左)列席備詢。記者陳正興/攝影

學者指出,家暴加害人具有一定行為模式,即便更換伴侶,家暴行為也難改變。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司法法制委員會今聯合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立法委員提出,應比照國外經驗,讓民眾可以查詢伴侶是否有家暴史

衛福部承諾,將進行小型試辦計畫,探尋查詢機制建立可行性。

 

暨南大學家暴研究中心王珮玲曾在一篇專題文章中表示,家暴加害人對待其親密伴侶有一定模式,雖然伴侶更換,但暴力行為仍會重複出現,成為連續加害人。立法委員蘇巧慧表示,此結論與近年數件家暴案例相符,但目前家暴法中,並未比照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已訂定的「克萊爾法案」,讓民眾可以查詢伴侶家暴紀錄,擁有「知情權」,達到防範家暴於未然的效果。呼籲本次修法另訂專章,為伴侶家暴史查詢賦予法源。

 

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家暴風險資訊揭露、查詢服務,衛福部尚未與相關政府機關、民團進行討論,不清楚目前社會共識為何。但查詢伴侶家暴史有利有弊,有時愛一個人「愛得卡慘死」,萬一發現有家暴紀錄,會讓民眾陷入是否離開伴侶的兩難,因為有家暴史不代表以後會持續家暴,相關利害關係還要進一步斟酌。

 

全文請見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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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衛福部新聞稿:112.9.21 政院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2-09-21

為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同性婚姻者之親屬納入保護對象、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疇,並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頁資料,應即時限制瀏覽及移除,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61條)

(三)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應即通知當事人、警察機關等,以利原保護令之遵守及執行。(修正條文第15條)

(四)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包括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並增訂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修正條文第16條)

(五)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修正條文第50條之2、第61條之2)

(六)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及第58條第1項規定。(修正條文第61條、第63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