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權勢不對等!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發佈日期: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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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權勢不對等!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教育部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重視實習指導關係之權勢不對等。(資料照/陳國維攝)

《性別平等教育法》去年(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將於今年3月8日施行,教育部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更加明確的規範。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重點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並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重視實習指導關係之權勢不對等,應由學校落實實習生之性騷擾防治責任。

另為防堵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的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危害校園師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依據性平法第30條第4項,修正發布「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也在3月8日施行,辦法增訂納入查詢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並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議決後,學校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人員。

教育部提醒,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發布後,各級學校應修正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訂定專業倫理規範後公告周知,以「有效」、「友善」、「可信賴」的原則,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建立性別平等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全文請見  中央廣播電台

 

延伸閱讀:教育部  113年3月8日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條文正式實施,並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