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事件各界盼嚴懲 持兒少性影像有法可管嗎?修法訴求有哪些?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9日電)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引發大眾撻伐。民進黨立委黃捷今天已提出修法版本,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除原條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台幣3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黃子佼購買影片的來源,為先前被查獲有「台版N號房」之稱的性犯罪網站,該網站內容多為會員自行拍攝、取得,包括如廁、更衣室偷拍等。這些非法影片多數會附上受害者的臉書、IG帳戶,造成當事人難以抹滅的恐懼與身心殘害。
黃捷在提案說明指出,有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網路下載進而傳播,增訂重製的行為樣態;為提高嚇阻效果,提高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的刑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增加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必要時得延長。
在第36條部分,現行條文僅規範拍攝及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黃捷的提案增訂「重製」,並提高罰則為200萬元。
在第39條部分,現行條文為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黃捷提案於有期徒刑後,改為「得併科新台幣3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在第51條部分,犯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罪並經判刑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現行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黃捷提案增訂「或72小時之身心治療」,且「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延長之」。此外,還增訂「有關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非法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日益嚴重,黃捷則針對刑法增訂第319條之7,提案內容指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9條之2第1項、第319條之3第1項攝錄內容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黃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據衛福部統計,有68%受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不確定關係的不明人士上傳,顯見網路已使數位性暴力傳播速度及廣度增加,對被害者身心影響甚鉅,遂提案增訂罰則。
民團訴求
婦女團體數位女力聯盟指出,相較於國外案例,台灣對於非法影像的購買及持有者,罰則明顯過輕,應修法提高刑責,並考量加害人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數量多寡、加害者的資歷、被害者年齡、被害者性影像內容等因素,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
衛福部立場
衛福部次長李麗芬8日表示,去年修法已加重相關刑責,若立委再提修法,可再研議。
除了嚴懲購買者,還可以怎麼做?
民進黨立委黃捷指出,藝人連署的訴求,現行法律皆已囊括,然而如何斷絕偷拍集團金流、根除買賣也至關重要,像是偷拍集團常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工具,若能利用虛擬通貨金流分析工具追蹤,追查實質受益人是誰,也有助於斬草除根。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臉書發文指出,若只是加重刑責,可能無法對症下藥,且因法律不溯及既往,目前修法也罰不到黃子佼。沈伯洋解釋,兒少條例的規定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如果只有嚴罰,但執法沒有確實,等於沒有威嚇。這次黃子佼事件背後有犯罪集團,有人長期知情卻又包庇,如何追查犯罪集團是各國難題,需要被害人或知情人士舉發。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則呼籲政府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或給予警政署偵查單位更多專業資源和知能訓練,讓具備性平知能與數位偵查能力的專責人員,協助受剝削的被害者。除此之外也應研議遏止境外平台的影片散布模式,讓部分刻意設置海外、有高度隱蔽性的平台,配合下架影片,避免影片傳播。(編輯:黑立安)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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