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議題參與平台開放五則新提案 ,提案主題如下:1.職場性別薪資同酬落實、2.障礙女性學習權益保障、3.校園志工管理、4.性別友善之社政環境營造、5.高齡受虐者之公共支持,歡迎前往串聯。
議案一:落實職場性別薪資同酬,並改善職場性別歧視及刻版印象的情形
發起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臺灣於2019年的同酬日為2月23日,亦即女性須較男性多工作54天才能獲得相同薪酬。雖然臺灣已將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概念訂入《性別平等工作法》,同酬日也逐年下降,但近三年的數據卻持平,未有進步。且各式職場調查顯示,女性仍經常因性別而受到生理與能力方面的歧視,並反映在薪酬以及職涯發展的受限與不平等,種種因素導致女性的薪資水準與男性仍有14%的差距。
面對薪資不平等的困境,冰島自2018年即規定25人以上的企業及政府機構須取得性別薪酬平等的政府認證,否則將面臨罰款;而英國同樣要求250人以上的公私部門須申報員工的性別薪酬差距,這些從政府端到企業端促進性別薪資平等的做法都值得臺灣借鏡。
而臺灣自2019年起,上市櫃公司就須揭露平均員工薪資及福利費用,既然如此,也希望能將「性別」資訊納入統計,藉由呈報性別薪酬差距等相關資訊瞭解薪資差異的情形,鼓勵公私部門提出因應解決方案或取得認證,改善職位及薪資不平等的現象,同時消弭職場中的性別歧視與刻板印象,落實友善職場。而職涯發展與薪酬更為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相信一定能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
訴求方向:
希望公私部門參考並制定呈報員工的性別薪酬差距資訊或取得薪資平等認證等措施,以因應並盡力消弭薪資不平等的現象,同時也消除職場性別歧視與刻版印象。
串聯期間:108 年 11 月 8 日起 至 109 年 2 月 66 日止,歡迎前往婦女議題參與平台,瀏覽詳細議案內容,詳細串聯流程請參閱議題串聯使用。
議案二:營造友善障礙女性的無障礙校園空間,以保障障礙女性享有平等學習的權益
發起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臺灣障礙女性的就學率遠較非障礙者低,其背後成因除社會觀念貶抑障礙者就學以及軟體教育資源不足外,其實校園環境、設施空間等硬體未涵有無障礙的設計亦是阻礙障礙女性就學的重要原因。現行一般學校的校園空間與設施設備的設計多是依非障礙者的需求設置,而未通用考量到障礙者的近用需求與差異,尤其是障礙者的女性身分。不友善的設施設備與空間造成障礙者難以使用,更可能形成人身安全的危險,使得障礙女性的校園生活困難重重,深深影響到障礙女性平等學習的權益。
婦權基金會於2019年辦理的障礙女性經驗與需求焦點座談會中,現場障礙女性即表示近來校園裡的無障礙設施雖較以往普及,但應付了事而設置的狀況亦不再少數,而未確實關照校內障礙學生的實際需求內容與數量,導致如校內宿舍、廁所空間等設施依然不足或未符實際需求,另外還包括:照護床不普及,需增加洗手槽、酒精液等清洗及消毒設備、鏡子、軌道移位機等等,無障礙廁所的隱私權也須注意及加強。
又如現行入學健檢X光車或游泳池更衣室缺乏升降設備、社團教室安排在高樓層不易抵達、實習職場缺乏無障礙環境等,也對障礙學生的課程學習產生排除,上述種種阻礙情形,均需進行合理調整,以免剝奪肢體障礙女性享有平等學習機會。上述情形僅是實際情景的一小角,因此,教育部應加強關注學校單位確實落實無障礙環境的營造,尤應看見障礙女性學生的需求。
訴求方向:
教育部應著手制訂下列相關措施與調查,督促學校單位保障障礙女性的校園空間使用權益,以避免平等學習的權益被剝奪:
1.進行各校肢體障礙師生人數與校舍無障礙廁所的比例統計(含性別統計)
2.規範各級學校「推動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之組成須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
3.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研習及評鑑應包括「就障礙女性需求(如廁所、哺乳設備)進行合理調整」的相關內容與指標。
串聯期間:108 年 11 月 22 日起 至 109 年 2 月 20 日止,歡迎前往婦女議題參與平台,瀏覽詳細議案內容,詳細串聯流程請參閱議題串聯使用。
議案三:教育部應制訂中小學校園志工規則,明確規範志工訓練、工作範圍、權利義務、罰則等項目
發起團體:
本議案經發起人Ya-chun Chou同意,由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代為發布
議題說明:
目前進用志工協助行政單位、教師進行校務、班級經營、甚至課程教學等,在許多學校的教學現場都已經是普遍存在已久的狀況下,教育部從未擬定任何規則,管理這群有機會大量直接接觸未成年學生的成人。志工不管是在進入校園前或執行工作時,從未有機會瞭解自己應遵守之法令及相關權利義務規範;學校也沒有機會瞭解這些志工的背景,並對有相關犯罪紀錄者有任何防範措施。從源頭開始檢討目前這樣缺乏訓練管理的現象,由教育部擬定全國一致的標準,並將校園志工的訓練管理責任重新歸回學校身上,這樣的作法,可以有以下可能的利益與影響:
1.在兒童性侵議題日益受重視的今日,校園志工有與學生密切接觸的機會,卻從未有任何機制審核是否有前科記錄,著實是一件令人吃驚且不符合兒童保護世界潮流的事。校園志工來源眾多,包含家長、校外人士、帶領營隊的大學生等,在沒有任何審查機制的狀況下,學校也無法掌握是否有相關犯罪紀錄者混跡其中,只有制度性的查核,才能在一開始杜絕此種可能性。
2.大部分的志工並不具法律背景,很難在進入志工工作前,就對保障兒童權利、校園性別平等或政治宗教中立等相關法律的內容及精神內涵有相當的瞭解。任用志工進行校園工作的學校有義務提供訓練課程,確保校園及學生在合於法令規範的狀況下,獲得志工的協助和服務。
3.由於目前校園普遍存在正式人力短缺、工作繁重的狀態,將志工管理直接委託給既有的家長或外部社團,似乎隱然成為某種可接受的狀態,但相對而言,這些既有團體提供的服務內容,很容易形成既定模式,若一開始就不符合相關法令,即使校方介入,也很難有整體性的大幅調整。校方應重新收回志工的訓練和管理工作,而教育部在擬定志工相關規則後,也應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學校端的培訓課程,讓各校能依不同的校園狀況,在同時符合法令規範又兼顧校園需求的狀況下,定位志工在自己校園中的明確角色。
4.由於校園志工服務內容牽涉學生基本權益,各校狀況可能有諸多重疊,因此建議可參考澳洲各省均有公版合約及切結書供各校使用的作法,由教育部制訂公版合約及無相關犯罪前科切結供各校使用;同時因為合約內容需包含個人無相關犯罪前科聲明,因此校園志工均需個別與學校簽訂合約,不適用志服法第6條第二款集體簽約之規定。
訴求方向:
有鑑於校園教職員工均受教育基本法、性別教育平等法等法律規範,為保障校園及學生安全,依據志服法第4條規定,涉及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中央為教育部,應由教育部為辦理,本提案建議教育部比照正式教育人員規定,擬定全國性中小學校園志工規則,並應包含以下要素:
1.志工資格:比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托育人員資格之規範,曾觸犯該條羅列之相關罪刑者不得擔任學校志工;志工並應切結或取得證明,以為無相關犯罪紀錄之宣告或查核。
2.志工管理:志工之招募、組織、訓練、管理等工作,均應依法擬具志願服務計畫由正式教育人員或學校行政單位進行;志工擔任學校工作期間應與學校簽訂合約,明訂工作內容及行為準則。
3.志工訓練: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校園志工依教育目的而依志服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受之特殊訓練,除應包括執行各校志工工作所需之不同技術及知能外,亦應包括兒少法、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律及兒童少年保護基本措施等訓練課程一定時數並通過認證,以期志工於進入工作前,充分瞭解校園之性別平等、政治宗教中立、與學生之權力關係及倫理規範等規定。
4.志工工作內容:未具教師證之志工依法不得擔任教學工作。志工以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擔任非主要教學者之課程助手為主,不得擔任正式課程教師;營隊、活動等則需先行提交課程內容由校方審核通過,由正式授課教師負全程督導責任,並上網公告課程內容以資公開查閱,且不得進行個別學生之輔導工作。
5.志工倫理:明文規定志工對未成年學生應遵守之倫理規範,包含恰當的身體界線、不得體罰、沒有或限定的管教權等,以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並預防兒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6.志工權益之保護:志工於執行學校交付之工作,如校外教學隨行、上下學導護以及其他所有為學校及學生服務之工作時,應以投保等方式降低志工意外的風險。
7.志工資格之取消及法律責任 :若志工違反上述工作規則,學校應取消其志工資格;若違反法律,如涉及性騷擾、性侵、不當管教、兒童虐待等,學校應即刻通報。根據志服法第22條明定志工於不法侵害學生權利時,由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學校對志工有求償權外,亦應明定督導志工之正式授課教師於疏於督導時,學校亦對督導教師負有求償權。學校若疏於通報、管理志工相關任務,致學生權益受損,亦應有相關罰則。
串聯期間:108 年 11 月 28 日起 至 109 年 2 月 26 日止,歡迎前往婦女議題參與平台,瀏覽詳細議案內容,詳細串聯流程請參閱議題串聯使用。
議案四:內政機關各單位應制訂相關促進措施積極營造友善多元性別與同志家庭的服務環境
發起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歷經許多性別及婦女團體多年來持續不懈的倡議努力與社會溝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終於在今年5月順利通過,同志族群得以享有婚姻成家的平等權利,著實是臺灣性別平權的一大進步,更為重要的是,此舉也象徵國家肯認同志身分及多元家庭的人權價值。
一直以來,同志族群備受社會貶抑,往往只能隱藏自己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縱有社福需求,亦因自己的身分而不敢求助,以致許多權益受到減損。至今,臺灣社會仍對於多元性別及同志族群存有諸多歧視與負面標籤,阻礙其充分行使社福權利以及尋求應有的社福服務。然而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同志族群的婚姻及家庭權利雖得法律明文訂定,不致被排除在國家保障之外,但讓性別友善的觀念普及於社會之中才是解決問題的源頭,然而這項願景並非可以一蹴可及,更有待公私部門共同努力推動及改變。
其中在公部門,內政機關各單位之業務,如戶政、社政、衛政與警政等等,都與人民日常生活事項與權益至關密切,而第一線承辦人員更為法規精神落實的核心,尤須具備對於多元性別友善的服務態度,讓多元性別與同志族群能夠安心尋求協助與接受服務。倘若服務單位未具多元性別意識,將大大影響多元性別與同志族群接受服務的權益與感受。為此,內政機關應督促所屬各業務單位以性別友善的態度服務,並且提供業務人員相關性別知能培訓,並制定促進措施,在其業務範圍內,盡力營建性別友善的環境。
訴求方向:
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的做成肯認同志身分及多元家庭的人權價值,身為的公部門除依法行政落實法規範外,更應秉持法規所宣示的精神理念執行業務,藉此將其中蘊含的人權價值及理念傳達於社會大眾,推動社會環境改變。其中,內政機關各單位之業務與人民基本生活事務及權利息息相關,尤其應該積極營造友善同志家庭的服務環境,由上而下為社會大眾做示範,讓台灣邁向性別友善的社會,因此,建議制訂下列相關措施:
1.應提供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相關多元性別及同志家庭的知能訓練,培養人員的性別知能,有助於建立友善的內政服務環境。
2.提供外部單位申請之相關性別平等培訓,應增列多元家庭樣貌、同志性暴力處遇的知能訓練。
3.加強對同志家庭族群相關權益與服務使用之宣導,並彙整同志家庭可獲補助及相關服務項目清單。
4.對於承辦內政服務業務的委外單位,應將該單位的多元性別友善程度納入評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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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五:高齡者受虐情形日益嚴重,政府部門應積極提供符合高齡受暴婦女需求的公共支持及庇護安置資源協助
發起團體: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議題說明:
臺灣高齡人口已於2018年突破14%,正式進入高齡社會,許多社會議題也隨之衍生,雖然政府為因應高齡社會到來,已挹注大量資源推行長照政策,然而,人口高齡化所帶來的影響不僅止於家庭照護層面,也因此許多社會現象並未隨著長照政策的推動而減少,仍有許多問題亟待公私部門關注,高齡者的受暴與受遺棄現象即是其中之一。
由於高齡者的家庭照護為照顧者帶來沈重的經濟與身心壓力,加上高齡者本身的生理健康衰退等等因素積累以致暴力產生。然而,在家庭暴力的議題中,相較於兒童及婦女受虐,高齡者受暴所受到的關注卻始終有限。其實,隨著高齡化程度的增高,高齡者受暴的情形也急劇增長中。根據衛福部家庭暴力調查,在2018年,臺灣65歲以上的受暴高齡者人數已接近萬人,佔總體受暴者逾10%。另外,各縣市的家暴防治中心亦有相同發現,例如新北市的高齡者受暴案件通報數也逐年激增,已較去年同期增加近17%,此外,高齡者受暴往往發生於家庭之中,礙於親情與家醜不外揚,實際發生數更可能被嚴重低估。
衛福部家庭暴力調查顯示高齡者受暴案件中,女性受暴者約佔6成,而這些受暴的高齡婦女同樣需要政府投入公共資源支持,以及適當的庇護安置資源協助,然而,目前家暴防護系統多針對親密關係設計,對於子女對父母的施暴尚無相應規畫,相關庇護安置的資源亦未考量高齡受暴婦女所承受的受暴型態以及年齡老化所伴生的身心需求,例如復健需求或其他長期照顧需求等等。
訴求方向:
有鑒於高齡者受虐情形激增,政府須正視高齡者受暴議題,著手了解高齡受暴案件的類型與成因以及受暴者需求及箇中的性別問題,並研擬對策預防,積極提供符合高齡婦女需求的家暴支持系統與庇護安置資源協助。
串聯期間:108 年 12 月 4 日起 至 109 年 3 月 3 日止,歡迎前往婦女議題參與平台,瀏覽詳細議案內容,詳細串聯流程請參閱議題串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