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再婚不應列續領贍養費標準/法務部 草案預告

發佈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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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團體指出,再婚跟工作能力減損沒有關聯,不應列為能否續領贍養費的標準。圖為情境照。(本報資料照片)

婦女團體指出,再婚跟工作能力減損沒有關聯,不應列為能否續領贍養費的標準。圖為情境照。(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法務部提出《民法》修法草案,婦女團體指出,因「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與「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衍生的贍養費概念與計算方式都不相同,法務部應分開處理,尤其再婚跟工作能力減損沒有關聯,再婚也不該列為能否續領贍養費的標準。

草案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獲取贍養費一方再婚,將不得再請領贍養費。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陳令宜表示,現行《民法》規定,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可請求贍養費,故贍養費相當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但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扭轉贍養費的概念,使贍養費用於彌補夫妻一方因婚姻造成就業能力減損。她強調,「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與「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衍生的贍養費概念完全不同,費額計算方式也不一樣。

陳令宜指出,再婚跟工作能力減損沒有關聯,舉例而言,假設一位主管級工作者因結婚、育兒離開職場,離婚後重新就業,職等卻未必能跟以前一樣高,工作能力也不會因為再婚而停止減損,換言之,未來夫妻一方因工作能力減損請求贍養費,再婚不應該被列為能否續領贍養費的條件。

針對草案將「分居」列為請求離婚事由,陳令宜指出,現在修法草案不問造成「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者的責任,改用客觀的分居事實,將不會有夫妻一方不能提出離婚的問題,而且法院亦會針對離婚可能產生的不公平進行裁量,符合國際潮流。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則表示,考量部分女性陳情,如果外遇方可就分居事實向法庭請求離婚,相當於成全丈夫與小三,情感上難以接受,她認為草案可導入配套措施,讓被背叛一方情緒得以紓解、財產相關權益也受到保障。

 

全文請見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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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以及仿照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未來夫妻離婚訴訟,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法官就可判決准離。

另外,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至於贍養費部分,民法1057條規定必須要是「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要件過於嚴格;草案大幅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同時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事項。

全文請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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