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行政院《反歧視法》草案之書面意見
發佈日期:
2024-08-25
文章分類:
新聞分享
2024年07月01日
一、政府反歧視義務過於空泛,應賦予政府各機關更明確具體的反歧視義務作為
(一)民事求償雖必要但僅為消除歧視手段之一,具體規範政府義務並落實才是關鍵
(二)《反歧視法》定義之「歧視」應含括歧視的結構面向,確保政府實質解決結構性歧視之義務(《反歧視法》草案第2條)
(三)應設置專責單位與廣納民間弱勢群體之委員會,主責消除歧視之推動
二、衡平宗教自由與反歧視原則,應採取更細緻之作法,避免《反歧視法》變「無法反歧視法」(《反歧視法》草案第16條、第17條)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比照民法延長至兩年(《反歧視法》草案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