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免術免診斷變更性別登記案 法院判至少提供1張診斷證明

發佈日期: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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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女性Vivi。洪敏隆攝

跨性別女性Vivi。洪敏隆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盟(伴盟)去年4月協助跨性別女性Vivi尋求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8/15)判決,認定內政部97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提出兩張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摘除性器官始能變更性別的行政命令違憲,因此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但法院認為變更性別要件仍需符合112年最高行政法院所闡釋的弱醫療框架,當事人應至少提供一張醫療診斷證明,因此未直接命戶政准予Vivi變更性別為女性,而是命戶政機關重新處分。伴盟回應,法院判定內政部函釋違憲應採弱醫療模式,將繼續上訴爭取依社會證據換證。

伴盟指出,本案當事人Vivi則未提交任何醫療診斷證明,取而代之的是提供日常生活照片,以及母親與友人提供給法院的書信。Vivi解釋自己從來沒有因為性別認同困擾到需要尋求醫療協助,也不曾尋求手術或藥物的介入,對自己目前的性別狀態非常自在,只差一張符合性別認同的身分證,就能夠免去出示證件時的焦慮與困擾。

伴盟表示,雖本案並未全面勝訴,但其認為本案相較於之前已有了更進一步的突破,法院對於醫療診斷證明書的要求從兩張以上減少到一張,顯示法院對於過度醫療的現況是有反省的;然而遺憾的是,法院仍舊未能完全揚棄醫療框架,堅持要由醫師背書才能變更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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