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加重刑期」,但無「法」要求加害人第一時間交出裸照

發佈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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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妙瑩

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加重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刑期
去(2020)年韓國「N號房」事件爆發,散播性私密影像問題嚴重,同時引起台灣社會的高度關注。在立法院朝野立委的共識下,日前傳來好消息,今(2021)年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中,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年來推動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專法能使受害人保障更加完備,仍有其不可替代性,盼專法早日立法通過。

反觀台灣,近年投入協助數位性別暴力受害人的數位女力聯盟創辦人張凱強指出,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若加害人於性侵過程中違反被害人意願強迫拍攝性私密影像,可能論處「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時構成「強制罪」(《刑法》304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若加害人事後將所錄製的強制性交影像,外流散布於網際網路等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可能構成「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時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235條,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位性犯罪對被害人造成永難抹滅的性侵烙印

現行法律漏洞無法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裸照

早日通過專法完備受害人保護
杜瑛秋進一步表示,甫三讀立法通過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修正條文,雖是增訂了「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將刑期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見相關報導) ,可是,針對被害人性自主權、保護被害人隱私權,如規範媒體報導、司法判決書等公示文件不得揭露被害人個資,以及專業社工和社福資源協助,還有取回性私密影像等相關法律,在在都需要另立專法統整對受害人完備的保障與協助。

目前朝野立委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防制條例草案多個版本在立法院進行一讀,正等待行政院提出政院版共同審議,杜瑛秋期盼盡速通過專法,補足現行法規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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