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仁堂:官怡臻/從「說不要就是要」到「說不就是不」:性自主權保障不容誤會
(※ 文:官怡臻,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性侵害案件向來是司法實務中最容易引爆的地雷之一。關於性侵害行為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間倡議團體、立法以及司法實務多年來的努力與發展下,條文中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需要到類似強暴、脅迫強度的強制手段,只要加害者有妨害被害者之意思自由,就算是違反其意願,例如:被害者有以手推拒、有以口頭表示不要,都可以算是違反被害者意願的方法。即便如此,被害者究竟有沒有「同意」,依然是性侵害案件中最容易產生問題的地方。
性侵害案件核心:尊重性自主決定權
最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對於性侵害案件的同意(consent)問題提出一些意見,內容頗具新意,該判決提到: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
「誤以為有得到同意?」說不就是不!
其實更值得觀察的是將上述判決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所呈現的觀念比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提到:
衡諸性交,經常不免具有某程度之腕力使用,加以男性因為體格關係,多數天生具有主動、掠奪特質,而在古今中外之典籍、小說、現代之電視、電影中,更常有關於女人不少是在被動的半推半就中,或順水推舟情況下,完成性交之描述,其中表現出口非心是(或口是心非)、欲迎還拒(或欲拒還迎)等微妙、矛盾的心理和舉動;而男人則因有「生米可以煮成熟飯」、「床頭吵架、床尾和」之日常生活俚語,混淆了男性應有之正確、合法性交認知。
…(中略)…如何自兩性平權、絕對尊重性交自主、歷史文化包袱、時代趨勢及新科技鑑識等各方面入手,進而發現真實,於司法實務認定上,至關重要。
…(中略)…事實上,隨著刑事鑑識科學之進步、發達結果,此類案件辯方之訴訟策略,也產生了變化,從已往之一概否認性交,遑論施用壓抑方法之辯解,因為生物跡證之鑑定、比對、確認,轉化為承認確有性交,但由於「不解」或「誤會」對方反對或不同意性交之內心真意,而缺乏犯罪之主觀犯意;或純屬「合意」之性交,不符合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遇此情形,審理事實之法院倘不予採信,自當於有罪判決書內,針對被告之辯解,及卷內存在形式上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詳加剖析、指駁、說明,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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