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夜班違憲 婦團籲「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

發佈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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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49條第1項違憲,勞動部今天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後續的政策方向,對此,婦女新知建議,後續如要修法則「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擴大為保護全體勞工健康,所有勞工的夜間工作都應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婦女新知指出,勞工健康保護應採性別中立,雇主不得強制所有勞工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的勞工皆享有同意權,以消除職場對女性的污名與歧視;普遍賦予各行業勞工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不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政府應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之相關政策措施,制定鼓勵措施及相關罰則,以利建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

婦女新知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以及夜間工作各項保障措施,早該修法擴大涵蓋所有勞工,保障全體勞工的健康權利,勞基法第49條過去的立法理由說是為了保護女性,實際上卻強化了各行各業對女性的污名歧視與男性輪值夜班的不滿。

婦女新知說,釋字第807號解釋其實是打開了勞動權益與性別平等交織的一扇窗,邁向台灣所有勞工皆應享有工作與家庭平衡的一個起步,勞動部作為保障勞工權益的主管機關,實應秉持釋憲意旨來積極推動相關修法。

婦女新知建議,未來修法應賦予各行各業、所有性別的勞工都能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向雇主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包括勞基法第49條原本提及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勞工宿舍,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夜間工作公約所舉出的免費健康檢查之權利、改調日間工作之權利、夜間工作補償權等,不要僅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勞工才有集體協商權。

相關連結:中時新聞



勞動部近日將針對司法院8月20日公布之釋字第807號解釋來研議後續的相關政策方向,婦女新知基金會對此提出下列意見及修法建議:
一、 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勞基法第49條的女工保護規定應移至第四章的工作時間條文,擴大為保護全體勞工健康,所有勞工的夜間工作都應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二、 勞工健康保護應採性別中立,雇主不得強制所有勞工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的勞工皆享有同意權,以消除職場對女性的污名與歧視;

三、普遍賦予各行業勞工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不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

四、政府應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之相關政策措施,制定鼓勵措施及相關罰則,以利建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

相關連結:婦女新知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