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法刪除父母「懲戒權」 其定義為何?相關配套措施有哪些?
發佈日期:
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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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禁止對子女出現身心暴力的行為。為何要修法?所謂身心暴力行為的定義為何?全球禁止體罰的國家有哪些?目前我國相關配套措施有什麼?
行政院會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有法規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應考量子女的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其人格,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為何要修法刪除懲戒權?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有2個原因,首先是《民法》第1085條中原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父母會以此二字當作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
同時為了使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2項中「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的規定,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以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因此行政院會通過此次修法,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
身心暴力行為定義為何?
《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新規定,禁止對未成年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而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指出,衛福部於2021年時曾針對《兒少法》第49條中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進行函釋,認定「身心虐待」定義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以及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
而《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對於「身心暴力」的定義則再區分為「精神暴力」與「人身暴力」。
其中精神暴力是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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