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確立女校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發佈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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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女中,蔡其達攝影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女校的歷史背景與教育意義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女校的存在並非單純的性別隔離,而是有其歷史背景與教育意義。嘉女的成立可追溯至日治時期,並根植於台灣女子教育的歷史背景。大正11年(1922年),日本殖民政府公布了新《台灣教育令》,明定了中學男女分校的制度。根據該法令,男學生進入「中學校」,而女學生則只能就讀「高等女學校」。1922年4月1日,「臺南州立嘉義高等女學校」正式創立,後於戰後更名為「嘉義女中」,成為全台最早的國立女子中學。

在嘉義女中等悠久女校的設置歷史背景,經常是為了提升女性受教權,打破傳統價值對女性的桎梏,提供女學生一個較能自由發展的學習空間。從古至今,由於女性在教育環境與社會中處於從屬地位,女校為女性提供了更多發揮潛能的機會,使女性能夠在較不受性別歧視的環境中,自由地培養專業能力與發展自己的生涯規劃。中正大學教育所王雅玄教授的研究亦指出,女校教育對於女性在科技與理工領域的發展帶來正面影響。

女校與多元性別的挑戰

縱使女校在歷史上有其必要性與價值,但在當今性別平等的背景下,這些學校面臨一個重要挑戰——如何在保障多元性別的同時,確保集體女學生在教育機會上的實質平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不僅僅是關注女學生的發展,也同樣關注其他邊緣、少數、弱勢性別學生在教育環境中的權益保障。或許國外的案例,值得台灣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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