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樣態職場性騷適用防治法 婦團憂雇主誤解
發佈日期: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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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樣態職場性騷適用防治法 婦團憂雇主誤解
勞動部與衛福部會商,明例12樣態性騷行為因雇主難調查、懲戒行為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婦女團體憂恐讓雇主誤解法令,圖為民間團體過去曾召開記者會提出性平三法民間版本草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勞動部與衛福部會商,明例12樣態性騷行為因雇主難調查、懲戒行為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婦團認為,與其明例這12種樣態,更應好好檢視、修改母法定義,否則恐讓雇主誤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防治性騷,但員工工作時遭非員工性騷,雇主難調查及懲戒,勞動部與衛福部開會明例12種樣態,像是居服員在服務個案家中遭性騷、大樓管理員執行職務時在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性騷擾時,調查及懲戒可適用性騷法。
婦女團體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告訴中央社記者,性平三法在修正時,現代婦女基金會就提出民間版草案,認為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人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讓加害者負起行政責任,避免進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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