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民法修法: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再婚或死亡沒贍養費
發佈日期: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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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黃世杰。 圖:謝莉慧/攝
[Newtalk新聞]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該草案放寬離婚要件,包括: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另外,也調整贍養費規則,新增再婚或死亡不能拿贍養費等規定。有關子女扶養費部分,將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調整為同一順序。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的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的適用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
另外,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行規範,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贍養費制度,修正請求權要件,不限於無過失的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的情形。另外,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方式、給付程度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子女扶養費部分,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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