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憲法法庭判決的2年修法期限後——亟待改革的贍養費法制
「贍養費」一詞對於台灣人來說並不陌生,爭取高額贍養費的劇情時常出現在八點檔的離婚大戰中。但事實上,真正成功請求到贍養費的案例少之又少,2009 至 2018 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的贍養費請求案件僅有 95 件,而最終獲准給付的只有 21 件(宋祖寧,2020)。我們 2023 年時做了現行贍養費運行狀況的調查,協助填寫問卷的97位律師中,即有83位律師表示不會建議離婚當事人請求贍養費,原因多半是「當事人不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顯示現行的贍養費請求標準門檻極高。
誰可以請求贍養費?——過時贍養費制度漏接了經濟弱勢的女性
現行的贍養費制度是以「延續婚姻中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出發,在《民法》親屬編中明訂了贍養費的請求要件,請求人須同時符合「判決離婚」、「為無過失的一方」以及「生活陷於困難」這些要件。而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極為嚴苛,多數的贍養費請求遭到駁回正是因為無法符合這個標準。
前述2023年進行的贍養費調查曾訪問多位律師,當問及「什麼樣的當事人比較有可能依現行法請求到贍養費」時,多位律師不約而同回答「又老又窮又病」。在他們的經驗中,幾乎沒有個案能真正符合贍養費的請求要件,即使「又老又窮又病」也仍有可能無法請求贍養費。
誰需要贍養費?——因為婚育而受影響的職涯如何補償?
有研究即發現,長時間的職場中斷與具有單親媽媽身份的女性在求職時屢遭歧視,像是薪資談判空間受限,或是在面試時被質疑專業能力、被公司視為「無工作經驗」導致薪資水準與職涯發展機會大幅下降。同時,育兒責任更進一步限制了這些女性的工作選擇,因為孩子的學校與托育時間未必與標準工時相符,她們往往無法從事工時較長的全職工作,而是相應選擇短期、兼職或時薪制工作,維持穩定的收入顯得更困難。
若贍養費制度能在這樣的情況下發揮作用,將能舒緩為了兼顧育兒工作而難以找到工作,進而陷入貧窮與低收入風險的經濟弱勢者。
重新思考贍養費的意義──從「扶養義務」到「婚姻補償」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做成112憲判字第4號判決,請相關機關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其判決意旨妥適修正相關法律。2025年2月20日行政院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了「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離婚時就業機會減少」的贍養費請求要件,將贍養費的要件及性質往婚姻補償金靠進一步,但仍然沒有刪除「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也沒有處理現在實務上要件認定嚴苛的問題。
一同關注《民法》離婚法制修法動態!
如今憲法法庭設下的2年修法期限已過,尚未修正完成的《民法》親屬編,攸關整體婚姻法制的變革與婚姻中經濟弱勢方的保障。本會長期以來的修法倡議,即希望推動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與公平原則的贍養費法制,邀請大家共同關注這次的修法動態、共同為婚姻中的經濟弱勢者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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