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姍姍來遲,LGBT等群體近七十年來的等待

發佈日期:
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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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蘭的海報,裡面寫上「遇到性侵,報唔報警好?」

圖像來源,BBC News Chinese

圖像加註文字,目前香港的性罪行條例令性/別小眾在遭到性侵後感到難被保障

今年20多歲的Z先生(化名)是一名跨性別男性,數年前,他遭到另一名同樣是跨性別男性朋友的性侵犯。

幾番考慮後,他選擇不去報警,但遭到性侵犯一事仍然困擾著他。

其中一個不報警的原因,他是擔心香港目前的性罪行法例難以讓他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我還要再面對多一重的憂慮,就是我去報警的時候,他會將我視作為是甚麼的性別?」

香港政府去年底表示,計劃在今年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兩份報告書提出的改革性罪行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現行的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將強姦(Rape)的定義為「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換言之, 香港法律定義下強姦罪,只適用於傳統定義下的「男」與「女」,也意味只有男性才能干犯,亦只有女性才能是這個罪名之下的受害者,而強姦罪的範圍只限於男性以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當中規定,當事人性別依據出生證明書上的法定性別。

這導致LGBT和其它性/別小眾(Sexual/Gender Minority,包括但不限於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雙性人等性小眾和性別小眾群體)在遭受性侵犯及性暴力時倍感無助,在尋求協助時也有諸多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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