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看得到、拿不到 婦團盼民法刪「生活陷於困難」要件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開記者會,呼籲立委所提的民法修正草案應讓各職業退休金一體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並刪除贍養 費「生活陷於困難」要件。記者葉冠妤/攝影
行政院今年2月已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草案。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召開記者會,呼籲應讓各職業別退休金的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一致,同時將「生活陷於困難」的贍養費要件刪除,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為要件,讓因婚育、家務照顧而離職的一方能獲得實質彌補,不至於在離婚後陷入貧窮。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洪惠芬表示,依照衛福部2019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全台灣有38.15%的婦女曾因結婚、生育(懷孕)或其他原因離職,但這些因婚育離開勞動市場的婦女一旦離婚,就有非常高的可能性面臨職場復職困難、經濟安全問題。
但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的規定門檻過高,導致離婚者看得到、拿不到。婦女新知說明,若法院認定贍養請求人有工作能力,高機率會駁回請求,而不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了照顧小孩而事實上難以找到工作,有陷入貧窮的風險。即便被法院認定無法工作,也有可能因戶頭有少量存款而被駁回。
立委范雲說,民法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但根據研究,從2009至2018年這10年間,只有21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
她強調,2022年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建議贍養費不該以「生活陷於困難」作為條件,而是應該正視一方在家庭中付出,導致的就業能力減損,這才是真正對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的支持。
婦女新知董事、律師陳令宜指出,軍公教退撫金2017年陸續增訂納入離婚分配年金的相關條文,但勞工退休金卻遲遲未修法納入,導致只有「離婚一方沒有工作,他方的職業身分有將前述職業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離婚雙方均為公教軍、政務人員」這兩種情形才能相互分配退休金,若公教軍人員的離婚配偶是勞工身份,就無從請求相互分配退休金,離婚配偶雙方都不是公教軍及政務人員,一樣無從請求。
因此婦女新知主張應修正民法第1030-1、1041條,明列職業年金的期待權或請求權均可納入離婚剩餘財產的請求分配範圍,一體適用於所有類別年金,才能讓在婚姻家庭中付出無償勞動的媽媽們,權利不因自己或配偶的職業身分有所差異。
全文請見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