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記者會|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修法怠惰,破綻離婚制度配套還要等多久?
司法改革的推動,需要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完善人民權利的保障。憲法法庭作出判決並限期修法後,需要由其他政治部門積極任事、溝通、形成具體政策;反之,怠於修法,將影響人民權利甚鉅。經歷史上最長的延長會期後,9月即將迎來立法院新會期,民間團體呼籲立法院各黨在新會期,應積極排審憲法法庭判決後已逾修法期限的重要法案(包含:111憲判13健保資料庫案、112年憲判字破綻離婚案、112憲判9搜索律師事務所案、112憲判13毒品案等)。
本場記者會,是針對早在今年3月修法期限屆滿的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破綻離婚案(下稱112憲判4)。就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針對破綻離婚修法召開聯合記者會,並提出兩點訴求:
一、民法親屬編修法嚴重延宕,民間團體嚴正呼籲立法院下個會期積極排審
二、各團體皆已提出草案及意見,配套設計應積極納入民間意見,保障離婚弱勢配偶
一、民法親屬編修法嚴重延宕,民間團體嚴正呼籲立法院應於下個會期積極排審
憲法法庭於2023年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判決內容包含放寬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之限制,並命立法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亦即應於2025年3月23日前完成法律修正。
二、各團體皆已提出草案及意見,配套設計應積極納入民間意見,保障離婚弱勢配偶
(一)民間司改會強調:分居、贍養費條文設計應充分討論與審慎規劃
民間司改會主張,立法部門應於立法理由中詳細臚列或明確舉例可能的適用情形以協助法官判斷的標準,或是在立法附帶決議中,要求司法院在民法修正條文通過後應就離婚請求的法院案件進行統計調查,並委託學者專家進行法律實證研究提出相關報告,以利法官、律師與公眾監督與追蹤後續實務的操作標準。
(二)婦女新知基金會強調:草案應納入離婚分配職業年金之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再次強調,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法離婚要件的修正固然重要,但離婚法制的改革在離婚經濟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應有更完整的配套。政府不應忽視現行法制下離婚分配職業年金的權利差異,應於本次民法修法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改革,以消彌不同職業年金間的不平等,並同時符合CEDAW意旨。
(三)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重申:離婚法制改革應保障離婚弱勢配偶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重申,民法親屬編離婚相關規定的修法,應整體思考離婚法制的周全性與離婚後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法務部與立法院的修法規畫應積極納入民間團體的訴求,並盡速修法,平衡婚姻雙方的權益,及落實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