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名額之外:為什麼要關心「隱性歧視」?
發佈日期:
2025-10-02
文章分類:
文章分享
2025年3月8日,在巴黎的國際婦女節遊行期間,一名女子在共和紀念碑前高舉標語。(Telmo Pinto/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所謂「顯性歧視」,就是法律或制度明白寫出來的排除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台灣社會其實不久前才擺脫這些規定。舉幾個例子:
過去《勞動基準法》以「保護母性」為名,限制女性從事夜間或危險工作,實則是認為大部分女人在晚上應在家實踐照顧、親職等社會再生產的工作;因此出現無法夜間工作的規定,卻讓她們失去就業機會,升遷受阻。雖然社會與產業皆已改變,但直到2019年,大法官釋字第807號才宣告此規定違憲。
另外,「祭祀公業」是由來以久的家族集體財產制度,以保障祖先有後人祭拜。但因傳統漢人文化觀念認為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強調財產「傳子不傳女」,女性只有在無兄弟且未出嫁時才能繼承。過去法院認為祭祀公業的財產只能用來祭祀,所以視為「香火」而非遺產,不適用《民法》不分性別皆可繼承的規定。2007年雖立法卻保留模糊空間,2023年憲判字第1號才指出「僅限男性繼承」的規定違憲。可見即便法律不斷修正,傳統文化規範仍可能持續對女性造成不利。
再看生育正義的領域。台灣至今仍把墮胎放在《刑法》第288條之中,將「人工流產」視為犯罪,只在《優生保健法》裡開出例外條件,為合法的人工流產開了小門;但《刑法》的墮胎罪至今仍然存在,日前法務部還有意提高罰責,引起輿論譁然。這種設計本身就是一種懲罰性思維,讓女性必須「證明自己符合條件」,才得以行使身體自主權。由於人工流產是只有女性才可能需要的孕產健康服務,因此這是一項僅針對女人身體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