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離婚更容易!婦團憂弱勢一方權益受損 籲贍養費標準應更寬鬆

發佈日期: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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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認為離婚對經濟弱勢一方不利,要求放寬贍養費請求標準。圖為民間司改基金會等團體批評政府修法怠惰。(圖/本報資料照片)

婦團認為離婚對經濟弱勢一方不利,要求放寬贍養費請求標準。圖為民間司改基金會等團體批評政府修法怠惰。(圖/本報資料照片)

相愛容易、分手難,婚姻出現裂痕,法律如何保障另一方權益,受到關注。行政院及司法院已根據民國112年憲判字第4號完成修法版本,放寬離婚條件及增訂贍養費相關要件,送立法院審議。不過,婦團認為,未來離婚更容易,對經濟弱勢一方恐怕不利,要求放寬贍養費請求標準。

 

憲法法庭112年作出憲判字第4號,放寬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限制,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行政院會今年2月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放寬離婚事由,增設分居條款等;另就提出贍養費部分,刪除無過失才能請求,並將生活困難,擴大為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

王筱涵指出,現在社會仍存在性別差異,許多女性結婚有小孩後,會因承擔家中照顧責任和家務,調整工作狀況或中斷就業,這樣的家務勞動往往是無償的,所以承擔家務責任的人,在經濟能力和經濟自主性上都居於不利地位,其中包括薪資收入和退休金。

她表示,被視為薪資一部分的勞工退休金,也應被納入分配的財產,這點婦女新知和晚晴婦女協會都持相同看法,呼籲政府和立委應廣徵各界意見,並迅速完成修法。

律師廖芳萱認為,以前有謀生能力就不能請求贍養費,但有些人從結婚照顧小孩花了20年時間,這段時間減少的工作損失,修法納入也是合理的。至於退休金部分,因為是每個人最低生活保障,也沒有太多,實務上有些人生活還算不錯,她個人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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