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內政部令變更性別須強制手術 侵害身體權

發佈日期:
2025-11-27
文章分類:
新聞分享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0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內政部延用民國97年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國際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內政部應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紀惠容的調查報告。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全世界近200國,其中約50國已不強制要求手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也就是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

紀惠容說,在無法律依據下,只由內政部發布行政規則,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並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依據,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紀惠容表示,陳情人指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截至今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共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都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且行政法院有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已有穩定見解。

全文請見  中央社

 

延伸閱讀:監察委員新聞稿

內政部繼續延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CEDAW及兩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