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影像是需要被保護的個資,數位性暴力案件應考量將個資法納入適用
發佈日期: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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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觀察無故攝錄或散布他人性影像相關起訴和判決結果,除了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妨害秘密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相關條文判刑之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量刑的判例亦有增多趨勢,因為性影像屬於可足以識別之個人資料,這些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的一環。
婦援會提醒,面對日益複雜的數位性暴力型態,司法必須正視性影像同時具有「性隱私」與「個人資料」的雙重性質,量刑時須將《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一併納入判斷,才能回應被害人對於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的真實需求,亦是要向加害人清楚傳達,數位性暴力是對個人數位性自主權、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的侵害,任何非法蒐集、持有或散布性影像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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