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換證審查到否定存在:我們如何理解跨性別及抵禦威權主義與反跨浪潮的結合?
跨性別(transgender)指個人之性別認同與其出生時被指定之性別不同者,相同者則為順性別,在此定義之下,跨性別與個人的性傾向無關,也未必皆認同自己是男性或女性,亦可以屬於多個性別,或根本不認同任何性別,如多元性別、無性別、性別流動等。每個人在經歷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摸索性別氣質時,都可能經歷多元又精彩的生命探索與身分認同實踐。然而,在多數國家的制度脈絡中,性別並非單純被視為個人自主的認同選擇,而是被納入法制體系所共同建構與管理的範疇,在當今威權主義與反跨浪潮興起的嚴峻挑戰下,更成為難以忽視的人權議題。跨性別者的權利處境,因而成為檢視當局如何透過制度性手段規範身體、身分與權利發展的關鍵場域。
性別認同是被國際法認可的人權
2014 年 CEDAW 公約委員會對台灣的第二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34 點中也提及:「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不應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都顯示了國際人權機制對性別認同的保障。
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早已透過國內法來達成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化,包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而相關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都指出性別認同為人權,國家有義務透過相關行動保障每個人的性別認同!
強制手術要件的換證審查阻礙實踐人權
台灣現行的強醫療模式,乃是根據內政部 2008 年以函釋要求變更法律文件上性別註記之申請者,必須提供至少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證明書與完成部分性別肯認手術。在部分司法案件中,法院判決申請者得以在未完成手術的情況下變更性別註記,主要原因有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以及違反憲法保障的身體權、人格權、健康權與人性尊嚴。
根據前述之調查報告,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其他國家之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包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社會各層面的生存困境與身心壓力
然而,即使性別認同被國際法認可為人權保障,但跨性別者卻難以用自身認同的方式生存,在多項研究裡都顯示跨性別者在社會各層面中遭受更多的歧視,也承受更多的身心壓力與創傷。..
本文於2026年2月 投書於關鍵評論網
文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平等與反歧視倡議專員吳鵬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