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性騷淪孤兒?空服工會提釋憲!】記者會

發佈日期: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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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委任律師之一、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李荃和補充法律見解,境外性騷擾的案件,發生在國外,可能會有侵犯他國法律主權或調查上很困難的疑慮,但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台灣人,不管從主權的角度或是執行的角度來看,政府要進行調查或開罰,其實都可以做到。其次,不管發生在國外或國內,受害人都有可能上訴爭取公道,最高行政法院用沒有訴訟權來駁回本案,真的適當嗎?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強調,境外性騷擾案件的行政罰,應該以用屬人主義來認定,而非用屬地跨境來認定,才是合理的。依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政府對這類案件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輕放加害人不予開罰,等於是默許和鼓勵境外性騷擾,也是對人權的侵害。

現代婦女基金會督導黃傅馨表示,政府現因法律限制而沒有開罰,但各縣市仍然應該進行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與否,申訴人可依據審定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這也顯示被害人要很用力爭取權益,法律對行為人則是常常輕輕放過,可見現行法令有漏洞和模糊空間。可研擬國人對國人境外性騷擾案件,認定成立後可開罰。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表示,在前天自行辦理的性平三法修法兩周年檢視記者會也有提到境外性騷擾案的議題。隨著國人國外旅遊、出差、國際勤務越趨頻繁,國人遭到國人在境外性騷擾的案件愈來愈多卻無法可處理。我們知道因為目前性騷擾防治法屬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行政裁罰無境外管轄權。從法律架構來看,行政罰法跟刑法都是屬地主義。但刑法第5到7條,有涉及特殊境外犯罪(如境外詐欺)或三年以上重罪,也還是可以適用我國法律。

因此我們提供二點建言:

一、如果是在境外執行職務時遭到同事或業務關係往來之人性騷擾,企業應比照性工法處理,進行性騷擾調查、行為人懲處與被害人協助。

二、如果非企業可管轄之人,就由性騷擾防治法處理,可參考刑法追訴境外犯罪的意旨,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增加境外條款,明定「行為人與被害人均為我國國民」時得適用我國行政救濟程序,或由中央統一管轄,避免地方主管機關以無管轄權無法處理。國際比較法上,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皆以雇主責任或中央統一管轄,也就是性騷擾可以透過例外規定,來彌補屬地法限制,值得我國參考。

最後,我們呼籲應以保障被害人為出發,透過立法修正與企業治理並行,建立跨國勤務的通報、追訴、協助機制,減少境外性騷擾受害人的求助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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