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有權走入夜晚──叩問蔣萬安與沈伯洋的婦女安全政策
蔡尚謙/執業律師、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公督盟法案評鑑委員
桃園八德日前發生女子返家後遇害案件,據警方調查,女子生前曾遭尾隨。這起不幸事件再次讓人看見:從街道走回家,不應是一場由女性自行承擔風險的考驗。市民在乎的,不只是如何偵破個案,更是居民察覺危險時,能否獲得及時保護,並在傷害發生後得到持續支持。安全議題也涉及一個更根本的核心:誰有權決定,什麼樣的生活值得被保障?
1996年,彭婉如為推動婦女參政權利保障奔走,卻在高雄夜間搭車途中遇害。同年「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提出婦女夜行權。這段沉重歷史,30年後仍令人痛心,這也把女性人身安全與政治參與連在一起:女性有權走入夜晚,也有權決定城市如何分配資源。今日檢驗市長政策,應延續這項要求,不能讓「保護女性」變成限制女性行動的理由。
真正的分界,是女性能否參與定義需求、影響資源配置、取得具體回覆,並要求政府負責。孕產支持有其必要,但女性的權益不能只透過母親或家庭照顧者的身分獲得承認。
「女權火,照夜路」照亮的,應是女性自由生活與共同決策的權利。圖/達志影像
從國際制度參考,加拿大的女性安全審計(即本次沈伯洋參照之政策)與巴黎的女性探索步行,把使用者經驗納入環境檢視及都市規劃。今年巴黎市長格雷瓜爾的競選方案,更將女性整合服務、受暴者安置與兒童表達、工作人員訓練及獨立查核相連。各國法律與行政制度雖有差異,保障自主、減少性別暴力的方向,仍值得借鑑。
德國柏林米特區以女性都市規劃諮詢機制介入決策;慕尼黑綠黨2026年政綱,並列女性夜間計程車、庇護、女性主管比例及兒少空間,社民黨則重視性別預算與照顧支持。奧地利維也納的性別規劃則把日常生活差異帶進交通、住宅與公共設施,顯示安全應成為整體市政的責任。
這些制度的共同價值,不在於哪座城市提供最多措施,而在於能否讓使用者擁有更多選擇:居民經驗能否改變設計,受暴者能否離開危險,照顧者能否重返職場,女性與兒少能否參與決策。安全需要多種制度銜接,並尊重使用者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