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漢姓就沒有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影]

發佈日期: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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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之姓,或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保障種族平等意旨,今天判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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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部分定期於2年後失效,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盡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據估計,約有9萬5000人符合資格。

7歲吳姓女童的母親為原住民,父親為非原住民,女童父親向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原住民身分,戶所以「女童沒有從具原住民身分的母姓(姓鄭)或改為原住民傳統名字,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的法定要件」為由予以駁回。女童父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有泰雅族血統的樂桃來有姊妹也有相同問題。她們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相關規定違憲。

判決指出,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確有助於促進認同,但是有關「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或母之姓」部分,則因為原住民族本來並無「姓」的概念或傳統,要求子女須從其原住民父或原住民母的漢姓,未必能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

況且,認同的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的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從姓或取名,僅是相當形式的認同促進手段。

憲法法庭表示,原住民族群文化認同的客觀表達方式本屬多元,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統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的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另外,相關機關本於有限資源合理分配考量,如果以族群文化認同強度作為具原住民血統者所得享有各項原住民優惠措施的高低準據,則依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應以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民作為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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