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 憲法法庭18日辯論

發佈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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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出嫁的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有民眾認為條例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定於10月18日上午10時進行言詞辯論。

祭祀公業是清代或日治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的備辦及聚餐費用,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祭祀公業成員稱派下員,派下員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

政府於民國97年間公布施行祭祀公業條例,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而第4條第1項規定後段及第2項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由男系子孫為派下員,若無男系子孫,由未出嫁女子或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為派下員。

高雄市「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獨生女兒李奧於民國26年出嫁後改名陳奧,李屋於45年間死亡,陳奧於也於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於103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

全文請見  聯合新聞網

 

 

延伸:中央社:憲法法庭將辯論祭祀公業派下員案 婦團籲性別平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指出,婦女新知基金會已於5日就此案向憲法法庭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懇切呼籲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針對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的情況,應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的規定違憲。

婦女新知同時呼籲,過去大法官於2015年作成的釋字第728號,就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宣告合憲,亦即同意祭祀公業在有規約的情況可以排除女性擔任派下員,同樣不符憲法對於性別平等的保障,主張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婦女新知重申,祭祀公業無論是依規約或習俗來排除女性享有派下權,依據2012年實施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國家有義務落實CEDAW,並「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延伸:【婦女新知聲明】大法官,請別再次成為父權代言人! —婦女新知基金會就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之聲明

全文請見 婦女新知基金會